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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保障企业健康平稳有序发展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05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以及《威海市应对疫情影响助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服务和保障全区“精致、幸福、充满活力的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区”建设,依法妥善处理因疫情影响的涉企纠纷,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企业健康平稳有序发展,助力营商环境优化,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开辟诉讼绿色通道。对因疫情影响的涉企案件,当天立案、快速审理,避免企业因诉讼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二、切实降低企业诉讼成本。对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相关企业、防疫诊疗单位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可以缓交、减交诉讼费用。

  三、审慎采取保全措施。严格实施保全措施,禁止超标的查封,审慎冻结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原则上不冻结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不得查封、冻结、扣押疫情防控专用资金和物资。

  四、全力维护企业用工稳定。妥善处理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纠纷,依法合理认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等事宜,审慎处理劳动者因欠薪、企业因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等引发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鼓励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通过调整薪酬、转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企业用工。

  五、妥善化解因疫情引发的相关民商事纠纷。对确受疫情影响导致买卖、餐饮、租赁、旅游、运输等合同不能履行的,或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依据约定解除或变更合同。没有约定的,鼓励和支持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原则依法处置。

  六、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对企业的保护及挽救功能。对主营业务良好但因疫情影响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不得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依法不予受理。对于具备经营价值和市场潜力的企业,积极引导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帮助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对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且具备恢复生产条件的企业,可以视情况紧急许可企业复工复产。

  七、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要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对被执行人为防疫诊疗单位或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的,暂缓执行或者采取“活封”“活扣”等执行措施。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信用修复。

  八、构建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通过电话走访、实地调研等方式搭建与辖区重点企业的沟通联络平台,准确掌握疫情对辖区企业造成的影响以及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的涉法诉求,并结合具体案件审理,为企业提供精准化意见建议,帮助其防范、降低因疫情导致的合同类纠纷、劳动争议类纠纷风险,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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