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受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依法再审。 (三)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四)依法审判由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提供司法协助。 (六)依法决定应由本院管辖的国家赔偿。 (七)接受上级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八)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九)组织本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领导本院所属事业单位。协助区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管理本院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一)负责本院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 (十二)负责本院派出法庭的管理工作。 (十三)领导本院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十四)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 (十五)在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六)承办其它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