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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用尽洪荒之力,无奈还是“执行不能”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29日

在执行实践中,

很多当事人以为,

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

就能坐等法官把钱“送上门”,

而当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

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

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

就认为这是法院“执行不力”,

其实,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

申请人:法官,我已经申请执行了,怎么那么长时间了还没拿到钱?

法官:这个案子执行有点难度...........。

申请人:什么?人找不到,没有财产.......?你们判的案子不给兑现,这不是打“法律白条”吗?

法官:有些案子,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碰到这种执行不能的案件,我们也尽全力了。

申请人:没有财产?不可能!你们不会是收了什么好处吧?我要举报你!

法官:……

  得知权利不能实现,有的申请人不再冷静,责怪,甚至责难都时有发生,面对申请人的不理解,执行法官心里苦啊~~~

可是···

法官已用尽洪荒之力,依旧无法执行,这就是 “执行不能” 。

今天小编就通过真实案例让大家了解一下执行法官在执行工作中所遇到的“执行不能”

案例1

晓星(广东)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威海某渔具公司诉至环翠区法院,经法院判决,威海某渔具公司应给付晓星(广东)某公司货款6.4万元,判决生效后威海某渔具公司未履行义务,晓星(广东)某公司向环翠区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网上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证券、公司等事项进行了逐项查控,但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通过到被执行人公司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早已倒闭,亦无相关财产、房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联系方式。在作出上述执行措施后,又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案件依然无法执行。经询问申请人其既不同意撤销申请,也不同意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依法对该案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处理。

  案例2

王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将蒋某、魏某诉至法院法院,经法院判决,蒋某、魏某返还租赁房屋并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某、魏某早已下落不明、负债累累,涉案房屋结构已被被执行人私自改造,现已无法进入室内,导致申请执行人取得并实际占有房屋存在客观阻碍。同时,因缺乏对房屋原状之确认,造成实际执行中无法恢复原状或无法确认恢复原状所需费用。

法官有话说

“执行不能”是指客观上被执行人完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仅有部分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在法律上无法执行,导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得不到实现的现实情况。

执行工作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扇大门,即便是“执行不能”的案件,我们的执行法官,也将持续关注案件,继续采取各种措施,一旦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必竭尽全力,力争“执行不能”转为“能执行”。

在此,小编希望大家能够理性认知 “执行不能”,理性看待执行工作,理解客观现实,继续支持法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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