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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17日

  威 海 市 环 翠 区 人 民 法 院

  诉  讼  须  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1、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适当,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2、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

  3、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4、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证据除外。

  6、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

  8、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9、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10、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致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本院做出的生效裁判文书符合上网公布条件,应当予以上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个人隐私的;

  2、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3、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

  4、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除上述情形外,当事人如有正当理由要求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的,须于裁判文书生效后三日内,提交书面不能上网申请,经审批后方可。逾期涉案生效法律文书将上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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