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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文书上网公开提示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27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本院做出的生效裁判文书符合上网公布条件,应当予以上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个人隐私的;

  2、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3、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

  4、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除上述情形外,当事人如有正当理由要求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的,须于裁判文书生效后三日内,提交书面不能上网申请,经审批后方可。逾期涉案生效法律文书将上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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