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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反映妇女权益保护中四方面问题并提出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05日

  一是妇女财产权益存在“隐性侵权”风险。2023年,环翠区法院共调处离婚纠纷823件,同比基本持平。受“男主外、女主内”传统思想影响,婚姻中女性通常承担更多家务、育儿等家庭责任,相比男性而言就业可选择性较少、个人经济能力较差,往往没有房产、车辆、婚内隐性收入等共同财产的实际控制权,在财产分割时易因不了解、不掌握共同财产线索,难以实现公平分配。二是妇女人身权益保障的社会合力不足。离婚诉讼中,约18%的女性主张配偶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相较于“老夫老妻”,40岁以内的中青年夫妻家暴发生率更高,受害者绝大部分为女性。遭受家暴后,女性求助途径较为单一,通常为报警处理或提起诉讼,报警后女性往往顾及子女升学就业不愿给丈夫留下“案底”,易致侵害者逃脱惩处;提起诉讼则需要法律指导及审理周期,难以快速实现权益;社区、妇联等因无执法权只能劝解,难以解决实际问题;此外,“家丑不外扬”等思想也是影响女性权益实现的因素之一。三是妇女“失权”影响子女健康成长。女性往往更加重视子女抚养权,823件离婚纠纷中,女性单独获得子女抚养权数量约为男性的3倍。诉讼中存在男方利用母子(母女)亲情要求女方放弃部分财产权利的情况,使女性面临财产、孩子“二选一”困境。在此情况下获得抚养权的男性,常因忙于工作或组建新家庭等原因怠于履行养育义务,甚至交由祖父母“隔辈抚养”,家庭教育存在短板,易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或受不法侵害;未获得抚养权的男性往往分配到更多财产,但拖欠抚养费问题多发,导致女性离异后面临更大的经济压力,环翠区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类执行案件中,抚养纠纷约占15%。四是“离婚冷静期”政策导致无争议纠纷成讼。环翠区法院受理的离婚纠纷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并无明显争议的约占70%,诉至法院系为规避“离婚冷静期”尽快实现离婚目的,导致大量司法资源被占用。

  对此,建议加强对妇女的普法宣传,法院、妇联、基层治理组织等部门定期进社区、进企业针对妇女开展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宣讲,对拟起诉离婚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诉讼引导,提升妇女依法维权和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意识,提升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合力。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优化婚姻管理制度,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机制,促进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子女抚养、教育义务和其他家庭义务,在离婚财产分割、就业岗位、公益支持等方面给予妇女适度倾斜,推动构建与家庭付出相平衡的女性权益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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