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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20年02月21日
作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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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审理企业破产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答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按照《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全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供司法服务的意见》,认真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破产审判工作,依法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合力推进破产程序进程,现就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实务中的相关问题,作出如下解答:

  一、破产申请与受理

  1、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应坚持什么审查原则?

  答:应坚持“差异化”原则审查疫情防控期间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对于疫情发生前生产经营良好且资金流正常,仅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法人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审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认定该债务人企业具备破产原因,一般不予受理债权人对该类企业提出的破产申请。

  

  2、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处理债务人企业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

  答:债务人企业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落实《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债务人企业异议程序,依法审慎审查,同时提倡债权人与相关企业积极协商债务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鼓励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

  3、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如何进行审查?

  答: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如确有必要采取听证方式审查的可以通过互联网法庭、远程视讯系统开展。若因疫情防控需延期听证的,应及时按程序办理相关延期手续,并通知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做好释明工作。

  4、疫情防控期间,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如何提起破产衍生诉讼?

  答:管理人或债务人如需提起破产衍生诉讼,可参照《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全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供司法服务的意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方式的通告》,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山东移动微法院”、淄博法院互联网阅卷平台等网上渠道。

  5、疫情防控期间,破产程序中的有关期限如何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破产程序性期限采取法定最长期限,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企业等破产案件利害关系主体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人民法院可以在严格审查、征询债权人委员会或主要债权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二、管理人

  6、疫情防控期间,由谁担任破产企业的防疫负责人?

  答:疫情防控期间,由破产管理人担任破产企业的防疫负责人。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企业实际负责人,应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勤勉履职,确保手机、网络通讯畅通,利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微信等线上方式与债权人等相关主体进行充分沟通,做好告知和解释说明工作,避免或者减少现场接待和人员聚集;及时披露案件信息,确保案件办理公开透明;建立疫情期间安全周报制,严格执行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和重大突发事项及时报告制度,至少每周一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状况。

  7、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如何接管破产企业?

  答: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需要与企业交接财产、印章、账簿及文书等资料的,应确保在安全及可行的条件下进行。管理人无法及时对破产企业进行现场接管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可延期现场接管。延期现场接管期间,管理人应当尽可能以电子信息形式接管财产和资料,无法以电子信息形式接管的部分应当向债务人的有关人员释明财产、资料妥善保管等相关义务及法律责任,并要求上述人员做好工作记录并定期报告。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8、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如何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答:管理人依法调查与审核债务人资产状况及涉诉涉执情况、审查税收债权及社保债权的,应当密切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公告,及时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与相关部门沟通,并通过网络查询、电子平台等途径开展调查工作,或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予以协调。

  三、破产财产

  9、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应如何处置破产财产?

  答:管理人应当坚持资产处置最大化原则,快速清理盘点破产财产,妥善维护破产财产价值,避免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不当贬损情况。对于变现价值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破产财产,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报告并通报债权人后暂停处置和分配;对于适宜处置的破产财产应当采取无人员接触的线上处置,如:远程视频、在线直播、VR展示等多种渠道为买受人提供财产信息和展示途径,提高破产财产处置的成功率和溢价率。同时应密切关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司法技术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动态要求,做好变价处置工作。

  如已拍卖成交的,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尾款支付、办理拍卖成交手续、破产财产交付、过户登记等存在困难的,建议管理人报告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后适当予以延迟。

  10、如何处理因疫情需要征用的破产财产?

  答:若破产财产有可供疫情防控之用的物资、房屋、设施等,管理人在处置时,应当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确保社会公共利益。可在征询债权人委员会或主要债权人意见并报请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同意后,与政府联系通过征用的方式为防疫工作提供支持并与政府协商取得合理补偿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四、恢复经营

  11、疫情防控期间,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企业能否恢复经营?

  答: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和《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面临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殊时期,具备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有义务应政府要求为应对疫情生产经营提供支持保障。对进入破产程序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疫情防控期间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紧急许可其恢复生产防疫物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若债务人企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未召开,管理人应报请人民法院同意恢复经营;若第一次债权人会已经召开完毕,管理人应主动通知债权人并积极沟通协调,并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12、疫情防控期间,破产企业恢复经营的方式是什么?

  答:如果债务人企业具备生产救援物资的资质、设备、人员、管理制度等生产条件,且能够负担生产经营的资金成本,则管理人可以组织或报请人民法院许可债务人自行组织进行生产抗击疫情的医疗物资;如果债务人企业存在缺少生产人员、医疗物资生产条线不完整或启动资金不足等情况,则可以寻找具备生产条件的第三方进行委托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充分调动防疫资源提高产能,为防疫工作提供支持,并控制破产企业生产成本实现破产财产的增值,提高债权人清偿利益。

  13、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如何处理恢复经营的债务人企业中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答: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其中涉及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原则上应继续履行。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应积极履行合同并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14、疫情防控期间,债务人企业如何处理劳动报酬?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企业员工参加防疫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应维持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管理人在计算债务人职工工资时,对于参加防疫救援工作或者被隔离的职工,原则上也应当计算工资福利。

  进入破产程序后,因疫情导致经营中债务人企业停产停工的,可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按照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5、管理人为企业自身疫情防控及安全管理等所支出的费用应如何处理?

  答:管理人为企业自身疫情防控及安全管理所支出的费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列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并报债权人会议审查。

  16、管理人为疫情需要恢复经营而发生的垫资、借款如何认定?

  答: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列为共益债务。

  

  六、债权申报

  17、疫情防控期间,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答:疫情防控期间暂停现场债权申报工作,管理人应合理有序引导债权人通过邮寄、传真、邮件、微信等非现场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确因疫情暂时无法收集申报债权所需证据材料的,管理人报人民法院同意后可告知其延期提供。

  人民法院在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应当充分关注债权人可能受疫情影响而无法申报债权的情形,以避免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完毕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无法获得补充分配。

  18、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如何进行债权审查工作?

  答:管理人对于非现场方式申报的债权应及时予以登记,确保全程留痕,并严格核实债权人身份。对于法律关系复杂、证据材料较难认定的债权,管理人可以采取视频询问、网络调取证据材料等方式予以核查固定。对于线上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预先形式审查,确保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待疫情结束后要求债权人提供相关证据原件并结合债务人的账目记载情况作最终实质审查。

  七、债权人会议

  19、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召开债权人会议?

  答:为最大限度减少债权人参加现场债权人会议过程中的人员聚集和流动,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如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阿里破产管理平台”和“腾讯债权人会议平台”召开。对于已公告且即将召开现场债权人会议的,管理人应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及时申请取消现场会议,并配合人民法院,及时通知和引导债权人通过网络平台参加债权人会议。

  20、召开非现场形式的债权人会议应注意什么?

  答:要严格遵守《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对非现场形式的债权人会议的规定。管理人应事先将债权人会议的程序、报告、相关决议事项及表决规则告知债权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保障债权人对会议表决结果的异议权。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未能按期完成债权申报、审查以及财产调查等工作的,管理人可报法院同意后延期召开债权人会议,但需做好公告和已知债权人的通知工作。

  八、重整

  21、疫情防控期间,破产重整工作如何开展?

  答:破产重整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应当指导管理人在制定重整计划过程中充分对接政府出台的金融、财政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如:缓交社会保险和部分税款、职工工资支付、贷款适当展期、税收减免、房租减免等,最大限度降低破产成本,提升债务人企业的重整价值。

  受疫情影响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计划草案拟定等工作的,管理人可报法院同意后适当延长期限。

  22、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如何帮助可能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

  答:对于因此次疫情影响,部分抗风险能力低可能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人民法院可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二条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探索债务重组、预重整等方式提前介入,通过申请破产重整前的一系列工作,降低重整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提升重整的质量,帮助拯救盘活债务人企业。

  九、其他

  23、强制清算类案件和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各项工作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4、本解答中的“疫情防控期间”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疫情宣布结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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