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为全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党中央防控工作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工作要求,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政策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意识,切实增强疫情防控责任感使命感
1.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第一要务,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坚决将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细、抓紧抓严。
2.坚持依法防控。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确保依法防控、依法治理,始终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纠纷、服务发展、维护稳定。加强与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做到信息互通、共享共治,凝聚疫情防控法治合力。
3.加强超前研判。坚持审判执行和疫情防控两手抓、两手硬、两不误,按照有利于全市疫情防控大局,有利于疫情期间维护企业利益、保障民生福祉,有利于疫情结束后妥善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的原则,超前研判、提前介入、靠前服务,在明确司法理念、规范审理标准、统一裁判尺度等方面早思考、早谋划、早应对,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优化诉讼服务功能,积极畅通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渠道
4.保障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合理安排相关诉讼活动,对疫情原因延期开庭、延期开展相关工作的,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对涉及疫情防控、企业复工的案件,开通“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履行缴费义务、提交上诉状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关于期间耽误和顺延的规定。
5.用足用好网上办案手段。依托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山东微法院”、互联网法庭、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信息平台进行立案、诉讼、调解、信访等诉讼活动,推动各诉讼事项远程办理、联动办理。
6.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加大涉企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充分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对以生产和经营疫情防控产品企业为被保全人的,应暂缓采取财产查控措施或采用“活封活扣”等方式进行查控,严禁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对于明确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严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保全措施。
7.加大司法救助适用力度。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机制,加强对因疫情涉诉的困难企业和个人申请司法救助的引导,依法缓、减、免诉讼费用。
三、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危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
8.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行为。对于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9.依法严惩涉医犯罪行为。对于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对于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或者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对在医疗机构摆放花圈、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10.依法严惩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犯罪行为。对于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从重处罚。对生产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从重处罚。对于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按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依法从重处罚。
11.依法严惩失职渎职犯罪行为。对于在预防、控制疫情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依法从重处罚。
12.依法严惩妨害公务犯罪行为。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依法履行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务罪依法从重处罚。
13.依法严惩借机造谣传谣犯罪行为。对于编造与新冠肺炎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按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从重处罚。
14.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行为。对于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照非法经营罪依法从重处罚。
15.依法严惩捕杀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制品犯罪行为。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犯罪的,按照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从重处罚。
四、发挥民事审判职能,有效维护企业权益保障民生福祉
16.妥善化解各类合同纠纷。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属于不可抗力情形,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依法适用公平原则、情势变更原则,依法妥善审理因疫情影响而停产、停业导致的租赁合同纠纷,对因疫情导致工厂停产、店铺停业、客流量锐减、营业额下降等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合理认定租金损失的责任分担;依法妥善审理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履行的货物买卖、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纠纷,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公正、合理、适度地减免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依法妥善审理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竣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理认定按照规定减少人员流动、无法按正常规模大量用工等导致的工期延误等免责情形;依法妥善审理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餐饮、旅游、物流等服务合同纠纷,主动协调行业调解,积极应对受疫情影响而关闭景区、酒店退房、取消聚餐等给合同履行带来严重影响的情况,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损失。
17.妥善化解劳动争议纠纷。坚持均衡保护原则,强化综合研判,正确理解政策,准确适用法律,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严格遵照对企业复工的部署,依法保障疫情需求相关企业提前复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等规定,依法保障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的劳动权益,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发挥裁审衔接机制作用,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并重,尽可能地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引导企业和劳动者同舟共济、共度时艰。
18.妥善化解金融借款纠纷。支持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出台的各项金融措施,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扩大有效抵押物范围,努力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合理回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延期还贷、减低融资成本的要求,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相关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促使银企达成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协议,努力促成银企合作、银企和解。
19.妥善处置企业破产纠纷。严格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相关规定,对于主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原则上不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依法不支持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投资者招募困难或者无法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破产企业,依法适度延长其破产重整时间。
五、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全面支持维护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20.依法支持行政处罚行为。积极保障政府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从快审理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不正当竞争,以及阻挠和违反防控措施、编造散布不实信息、违反临时管制、违反开(复)工规定等行政处罚案件,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
21.依法支持疫情防控政策。稳妥审理企业因疫情防控,按规定经批准缓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案件,依法支持政府实施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政策。积极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对在疫情期间感染的医护人员和其他参与疫情防控人员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原则上优先办理。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为防控疫情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征收征用、不实信息管控处理等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引导当事人合理主张诉求,妥善解决纠纷。
六、倡导善意文明执行,确保实现各方当事人的执行权益
23.妥善处理执行期限问题。对于因疫情防控导致执行申请立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和交付标的物等期限逾期的执行案件,依法适用时效中止相关规定。对于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被执行人在履行过程中确因疫情原因造成正常履行困难,向法院或申请人请求给予适当延缓期的,及时予以准许。延缓期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由执行法院在当事人协商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
24.突出特殊主体保护。对于以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优先立案、立即执行,切实加大执行力度。对于被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予以信用修复、暂时屏蔽失信记录、解除高消费限制,确保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对于涉及疫情防控相关的医院、企业及人员的案件,以及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暂缓采取财产查控措施,避免因审判执行工作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开展。
七、延伸司法服务职能,主动融入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大局
25.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加强对疫情有关涉法涉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专项研判,总结提炼疫情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为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消除法律风险。
26.加强法律宣传引导。充分利用互联网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大力宣传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发布典型案例,汇聚众志成城、共克时艰的强大正能量。启动24小时网上动态巡查管控机制,提高舆情处置应对能力,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27.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以党员“双报到”社区、贫困帮扶村、定点联系企业等为重点,组织干警参与疫情防控志愿服务,在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的统筹调度下,充分发挥干警专业优势,在普法宣传、化解纠纷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共同推进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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