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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规定(试行)

2019年07月29日
作者:审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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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健全完善审判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机制,统一裁判尺度,充分调动发挥资深员额法官带动和示范作用,对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智力支持,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是法院在各审判团体内部建立并运行,承担问题研究讨论、法律适用统一、工作部署落实、审判经验总结等职能的专门工作机制。

  第二条  每个审判团队内部分别设立一至多个不等的专业法官会议。立案审判团队内部设立案案件专业法官会议。刑事审判团队内部设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专业法官会议、经济犯罪案件专业法官会议。民商事审判团队设传统民事案件专业法官会议、房地产及建筑工程案件专业法官会议、金融票据及保险合同案件专业法官会议、合同、破产清算、公司内部治理及涉外案件专业法官会议、人身损害及劳动争议案件专业法官会议;知识产权及环境保护案件专业法官会议。行政(赔偿)审判团队内部设行政案件及国家赔偿案件专业法官会议。审监审判团队内部设审监案件专业法官会议。执行审判团队内部执行案件专业法官会议。

  第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由5名以上资深员额法官组成,每个专业法官会议设召集人一名,其他资深员额法官多名。各专业法官会议的具体人员名单由分管院长组织各审判团队自行确定,并报党组研究决定后,交政治部、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专业法官会议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讨论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研究相关问题在本审判团队各合议庭之间或者辖区法院范围内的法律适用统一以及其他与审判业务有关的问题。

  (二)贯彻落实上级和本院部署的有关审判方面的工作;

  (三)指导协调各合议庭的审判、管理、改革事项;

  (四)研讨本审判团队涉及审判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总结审判经验等问题;

  (五)研讨辖区法院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问题;

  (六)其他需要讨论的事项。

  各专业法官会议的具体职能及分工由分管院长组织各审判团队根据各自审判实际及员额法官的工作状况研究确定,冰雹党组研究决定后,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召开一般由承办法官或审判长根据案件合议情况提请召集人决定;各专业法官会议也可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明确并合理界定各审判团队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范围及相关事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长、分管审判团队的副院长、召集人可以按程序要求就案件或相关问题召开专业法官会议:

  (一)矛盾纠纷敏感、涉众、易激化或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二)涉及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或者法律适用统一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多次来信来访及缠诉缠访的案件;

  (四)上级机关来信来函依法督办的案件;

  (五)院长、分管副院长、召集人认为确有必要提交讨论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法官联席会议一般有下列人员参加:

  (一)专业法官会议的全部成员;

  (二)自行决定参加的分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廉政监察员;

  (三)提交讨论案件的合议庭成员;

  (四)分管副院长、召集人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分管副院长、召集人要求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应向与会人员简要说明提议召开的理由,有信函等书面材料的可一并予以展示或宣读。

  第八条  专业法官会议由召集人根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的,报经分管副院长同意后,可委托其他资深法官主持会议。

  第九条  对合议庭拟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召集人可以事先要求合议庭提交书面材料或简要听取案情及评议情况,以决定是否有必要启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程序。

  第十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提交讨论的合议庭法官简要介绍基本案情;

  (二)阐明合议庭成员所持意见、相应依据及需要讨论的争点问题,必要时合议庭其他成员可就前两款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充或说明;

  (三)与会人员逐一发言,既可以发表比较明确的意见,也可以发表概括性、方向性、启迪性的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归纳总结会议形成的主要意见。

  第十一条  召集人依合议庭提请同意召开或要求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分管副院长认为没有必要的,可以终专业法官会议对该案件或问题的讨论。

  第十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情况,应当由书记员现场进行记录,法官联席会议主持人及与会人员阅看并签名,专业法官会议涉及案件的讨论记录应附案卷副卷备查。

  第十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对案件讨论事项发表的意见建议,仅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不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十四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总结的审判工作经验、法律适用意见等,应及时形成调研材料,强化指导应用。

  第十五条  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的人员应该严守有关保密规定,对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分歧以及会议最终形成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泄露。

  第十六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有关法律适用统一问题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邀请研究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派员参加,对其中有价值的研讨结果相关部门可以加强成果转化,并在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后指导审判。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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