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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庭长、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职责清单

2019年07月29日
作者:审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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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进一步改进和规范院、庭长对审判工作行使管理、监督、指导的职责,明确院、庭长、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权责,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机制,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保障司法辅助人员各司其责,提高案件的质量、效率和效果,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特明晰院、庭长、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职责清单如下

人员

职责明细

1、依法承办案件,按照规定的办案数量,担任审判长承办案件并签发担任审判长所审理案件的法律文书;

2、从宏观上指导全面或专项的审判工作,组织研究相关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综合负责审判管理工作;

3、对全院审判质效进行全面监督管理,根据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对全院审判工作进行优化调度;

4、依法对生效案件进行监督;

5、依法对审判过程中的相关程序事项作出审核决定;

6、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并处理相关事项;

7、依照相关规定主持法官考评工作;

8、管理与全院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

9、对于未参与合议庭个案的监督,应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并全程留痕。如通过法官联席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等组织化的方式进行,并遵守相关规则。

10、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或违反规定程序,干扰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1、依法承办案件,按照规定的办案数量,担任审判长承办案件或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签发担任审判长所审理案件以及所分管部门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法律文书;

2、副院长协助院长对分管业务的审判质效进行全面监督管理,从宏观上指导所分管的专项审判工作,组织研究涉及分管审判工作相关的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综合负责分管业务的审判管理工作;

3、指导、支持和监督所分管业务部门的庭(局)长履行好对本部门的审判管理职责;

4、根据院长授权依法对审判过程中的相关程序事项作出审核决定;

5、根据授权主持审委会或参加审委会并发表意见;

6、建议或决定召开涉及所分管业务的法官联席会议;

7、根据院长授权,管理与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

8、对于未参与合议庭个案的监督,应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并全程留痕。

9、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或违反规定程序,干扰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1、依法承办案件,按照规定的办案数量,担任审判长承办案件或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签发担任审判长所审理案件以及所分管部门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法律文书。

2、受院长委托,履行对相关业务部门或业务工作的审判管理职责;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对分管业务的审判质效进行全面监督管理;指导、支持和监督所分管业务部门的庭(局)长履行好对本部门的审判管理职责;

3、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4、根据院长授权依法对审判过程中的相关程序事项作出审核决定;

5、建议或决定召开涉及所分管业务的法官联席会议;

6、根据院长授权,管理与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物;

7、对于未参与合议庭个案的监督,应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并全程留痕。

8、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或违反规定程序,干扰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1、依法承办案件,按照规定的办案数量,担任审判长承办案件或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签发担任审判长所审理案件的法律文书;

2、负责落实本院审判工作任务,使本部门及部门内各合议庭的各项审判质效数据保持在合理区间;

3、督促本部门各合议庭、法官提高审判效率,严控超审限案件;

4、依照法律、司法解释、上级法院和本院的相关规定,对审判过程中的相关程序性事项作出审核决定;

5、作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根据申请或自行决定召开并主持法官联席会议,对会议记录予以审核签署;

6、对本部门的矛盾激化案件、信访案件,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合议庭成员或本部门其他人员做好释法答疑、矛盾化解、息诉息访等工作;

7、定期对本部门审判质效情况进行调度,定期组织部门内的庭审评查、裁判文书评查、审结案件评查等工作;

8、根据副院长授权,组织对基层法院对口业务进行监督指导,并建议与基层法院对口业务召开部门会议,分析案件情况和问题,研讨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交流审判经验;

9、组织做好本部门的案例编纂、法律文书上网、庭审直播、优秀文书评选、调研、信息、宣传、司法统计和司法建议等工作;

10、对本部门审理的具有普遍指导参考意义的案例向上级法院和本院相关部门推荐,必要时向基层法院通报;

11、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内部管理规定,优化内部管理措施;

12、对本部门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年度考核进行评价,根据需要调配本部门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配置,建议党组更换法官、法官助理和司法辅助人员,保障审判工作顺利开展;

13、管理与本部门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务;

14、对于未参与合议庭个案的监督,应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并全程留痕。

15、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或违反规定程序,干扰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院长副院长、庭长监督个案的例外

1、院长、副院长、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法官联席会议外不得对其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

2、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院长、副院长、庭长有权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3)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4)有关单位和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3、院长、副院长、庭长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变更合议庭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法官联席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副院长、庭长针对上述案件的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应当全程留痕。

1、副庭长以办理案件为主要职责,按照规定的办案数量,担任审判长承办案件或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签发担任审判长所审理案件的法律文书;

2、根据庭长安排,做好本部门的案例编纂、法律文书上网、庭审直播、优秀文书评选、调研、信息、宣传、司法建议和司法统计等工作;

3、副庭长可以协助庭长行使对本部门的审判管理职责,副庭长根据庭长长授权可以管理与本部门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务。

1、法官主要职责为审理案件,按照规定的办案数量,担任审判长承办案件或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2、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合议庭各法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工作,独立发表意见,共同签署裁判文书。

3、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庭各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各法官按照各自发表的意见和履职行为承担相应的办案责任;

4、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负责;

5、根据庭长安排,做好本部门的案例编纂、法律文书上网、庭审直播、优秀文书评选、调研、信息、宣传、司法建议和司法统计等工作。

1、主持召开庭前会议,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2、依法定程序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3、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4、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请法官联席会议召集人启动召开法官联席会议讨论相关案件;按照程序逐级建议庭长、分管副院长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5、指导、审核、签署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

6、指导、督促合议庭成员按照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尽快办结案件;

7、督促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认真做好裁判文书的审阅、校对和印制工作;

8、作为审判长根据庭长授权或委托,对合议庭成员裁判文书上网质量、数量、效率进行审核把关;

9、办理庭长安排以及有关合议庭审判的其他事项,

10、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1、主持或指导法官助理、书记员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2、就当事人提出的保全、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3、根据案件流程工作要求,庭前认真阅看案件材料,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梳理争议焦点,提出审查意见,并将案件基本情况向审判长以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及时通报;

3、报请审判长同意,召开庭前会议,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制定阅卷笔录,提出审理方案,拟定庭审提纲,协调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4、在审判长主持下依法定程序开展庭审活动;

5、根据案情决定进行调查、勘验、委托鉴定等工作;

6、及时起草案件审理报告提请合议庭合议;

7、参与案件评议,在审判长主持下,向合议庭汇报案件办理情况,回复审判长及合议庭其他成员有关案件的询问,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等先行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8、按照审判长梳理总结的合议庭意见,及时制作或安排、指导法官助理制作裁判文书初稿,并对合法性、规范性、准确性进行必要的审核和把关;

9、及时将合议庭笔录、裁判文书核签文稿送合议庭其他成员审阅签字,采纳并妥善办理合议庭其他成员对裁判文书核签文稿提出的合理修正意见;

10、起草准备法官联席会议以及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的汇报材料,参加会议并发言;

11、严格按照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尽快办结案件,确需延长审限的,按照相关程序依法报批;

12、对裁判文书的规范印制进行监督、审核、把关,并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按照流程工作要求及时监督、指导法官助理、书记员做好案件卷宗的装订、报结、归档等事务性工作;

13、认真做好案件全程调解和判后释法答疑工作;

14、及时履行好裁判文书上网的审批、报送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对符合上网条件的生效裁判文书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文本纠错、格式处理和组织上传;

15、办理有关合议庭审判的其他事项;

16、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1、庭审中根据审判长安排发问,或根据案情主动发问;

2、结合实际情况,于庭前、庭中、庭后各个阶段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劝解引导和释法说理,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

3、在审判长主持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共同评议案件并充分发言,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

4、认真审阅合议庭笔录并签名;参加法官联席会议、审判委员会并适时发言;

5、对承办法官拟定的裁判文书文稿进行修改或提出意见,会签裁判文书;

6、办理有关合议庭审判的其他事项。

1、立案法官组成合议庭承办下列案件并对案件质量负责:(1)一、二审管辖权、民商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审查;(2)检察建议、抗诉案件;(3)审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4)一、二审民商事、行政、不予立案、一审国家赔偿不予立案案件;(5)申诉案件。

2、民商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诉等案件的审理应当通过公开听证进行,根据需要立案法官可以指导、安排法官助理主持听证;一、二审管辖权、检察建议、抗诉案件、一、二审民商事、行政不予立案、一审国家赔偿、司法救助不予立案等案件的审理,以书面审理为主,但局长、庭长、审判长认为应当进行听证,必须进行听证。

3、原告在立案阶段提出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且符合保全条件的,立案法官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保全裁定,并及时将保全材料移交执行实施部门。执行实施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复议的,由原作出保全裁定立案法官答复。

4、立案信访局局长、庭长的职责参照其他审判业务庭长的职责执行;立案法官担任审判长、承办案件、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职责与其他审判法官相同。

5立案信访局内部的其他管理事项包括立案、送达、信访处理、结案审查等事项应当结合工作实际自行规定,并报请党组批准。

1、执行法官组成合议庭办理执行案件。执行法官办理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负责办理执行实施案件中的裁决事项,并对该裁决事项负责;(2)负责办理执行异议案件(包括追加变更当事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等),并对执行该执行异议案件质量负责;(3)负责办理执行复议类案件,包括罚款、拘留决定书的复议决定,并对该复议案件的质量负责;(4)负责办理执行监督案件、执行协调案件和其他执行审查案件,并对上列案件的质量负责。

2、执行实施案件中的裁决事项主要包括制作下列执行文书:(1)委托(退回)执行文书;(2)执行(恢复执行)通知书;(3)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4)报告财产令;(5)查封(包括轮候和预查封)、扣押(轮候)、冻结(轮候)、扣划、提取裁定书;(6)禁止被执行人转让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裁定书;(7)限期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8)限制出境(解除限制出境)通知书;(9)纳入(驳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10)解除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11)限期追回财产通知书;(12)执行到期债权裁定书;(13)执行担保财产裁定书;(14)执行保证人裁定书;(15)追究擅自处分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裁定书等法律文书;(16)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决定搜查并制作搜查令;(17)财产分配方案;(18)中止、终结(终本)类法律文书;(19)评估、拍卖、变卖裁定书;(20)拍卖成交裁定书;(21)以物抵债裁定等法律文书;(22)执行回转类法律文书;(23)其他裁决事项。

3、执行法官应当根据案情以及执行员的建议及时就裁决事项作出执行实施类法律文书,不得无故拖延。执行法官可以指导执行员草拟简单的格式化执行法律文书。

4、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执行协调和其他执行审查案件应当以书面审查为主,法律规定能够应当听证的,必须进行听证。

5、执行法官担任审判长、承办案件、参加合议庭的职责与审判法官相同。

6、非诉执行案件的裁决事项、异议复议审查事项由行政庭的法官负责。

审判辅助人员

1、在法官的指导下参与案件的辅助审理工作,作为辅助审理的人员,立案部门应当在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时,同时告知当事人该案法官助理、书记员情况;

2、接收立案卷宗,对诉讼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存在问题的案件,指导书记员做好案件信息的录入工作,如审查发现案件存在问题,则及时汇报承办法官处理;

3、根据法官安排,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或事实予以确认,并记录在案,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争议的事实分类记录在案;

4、接待诉讼参与人,包括接收诉讼参与人提交案件相关材料、回答当事人提出有关程序性问题,协助诉讼参与人查阅卷宗等;

5、根据案件需要,准备与案件审理有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问题;

6、根据案件需要,指导协助书记员联系相关部门做好开庭、再次开庭的准备工作;

7、根据案件需要,协助法官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证据保全,办理调查、勘验、委托鉴定、委托评估、案件中止、延长审限审批、扣除公告期、扣除管辖权异议期、合议庭成员变更等事项的工作;

8、根据法官安排,主持案件调解工作;

9、根据法官安排,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简单的格式化法律文书,包括追加当事人的诉讼材料、制作调解、撤诉、保全、解除保全等简易文书和审理报告以及案情简单、证据充分案件的裁判文书;

10、法官助理应享有在法律文书上署名的权力,判决、调解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应具体列明法官助理的名字,法官助理在法律文书上的署名方式参见最高法院判决书样式;

11、根据法官安排,协助并指导书记员做好法官移交的裁判文书的审阅、校对、印刷、送达、上网及案件上诉的相关工作。

12、根据法官的安排,指导书记员做好电子卷宗的同步录入、法庭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等工作;

13、办理庭长、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以及与审判相关的案例编纂、法律文书上网、庭审直播、优秀文书评选、调研、信息、考核和宣传等工作。

1、申请再审(申诉)案件法官助理负责承办民商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申诉案件的初步审查工作,并对所审查案件的初步审查结果负责;

2、申请再审、申诉案件立案时应当确定承办案件法官助理和承办法官两名案件承办人,立案后案件应当首先交法官助理进行办理;

3、申请再审(申诉)案件法官助理全权负责对承办案件的初步审查,包括调查、调解、释法、听证、息访等各项工作;

4、申请再审(申诉)案件法官助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对案件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提交承办法官组织合议;

5、承办法官组织合议时,法官助理应当列席,并就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向合议庭进行说明解释,合议庭可以就案件中的问题向法官助理进行询问;

6、根据法官安排,申请再审(申诉)案件法官助理可以制作驳回申请再审、驳回申诉等法律文书,可以草拟提起再审法律文书;

7、申请再审(申诉)案件法官助理享有在法律文书上署名的权利;

8、申请再审(申诉)案件法官助理的其他职责与一般法官助理相同。

1、执行员负责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实施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实施事项,非诉执行案件中执行实施事项,保全案件、先予执行案件中的执行实施事项,仲裁裁决文书、有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中的执行实施事项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执行实施事项。根据员额法官的安排,在法官的协助下草拟简单的格式化的执行法律文书。

2、执行员负责承办案件的实施权,对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负责。执行员应当尽职尽责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收入、红利、动产、不动产、股权、股票、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权利、债权等财产性权利。

3、执行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执行法官作出的法律文书采取执行措施,主要包括:(1)送达执行法官作出的执行法律文书;(2)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其它单位以及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财产状况、财产线索;(3)采取搜查措施;(4)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5)制作并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6)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股息、红利;(7)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并依法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等;(8)禁止被执行人转让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并依法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等;(9)依法冻结并处分被执行人的股权、股票、投资股权、投资收益等;(10)强制被执行人交付原物或责令被执行人进行作价赔偿;(11)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12)促使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或进行执行和解;(13)执行担保人财产;(14)执行担保财产;(15)执行擅自处分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责任人财产或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人的财产;(16)按照分配方案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具体的财产分配;(17)限制(解除)被执行人出境;(18)将被执行人纳入(撤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9)解除查封、冻结、扣押措施;(20)办理委托执行;(21)拘传、罚款、拘留;(22)执行回转案件的执行措施;(23)其他执行实施措施。

4、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及时向执行法官汇报交流所承办案件的执行实施的情况,向裁决法官提供执行案件的实施情况是执行员应尽的义务。

5、执行院在执行实施过程中,有权就承办案件的事项向执行法官作出执行裁决的建议,执行员的建议是法官启动执行裁决事项的重要启动程序之一。执行员建议时,应当制作裁决建议书,裁决建议书应写明裁决的具体内容和事实理由,连同电子版一并提交执行裁决事项承办法官进行裁决。执行法官在收到执行员提出的建议后,应当及时提交合议庭进行研究,合议时应当邀请执行员列席。执行员对于在执行实施过程中是否及时提出裁决建议承担责任,执行法官对是否作出执行裁决承担责任。

5、对于被执行财产,执行员应当根据执行法官决定及时采取评估、拍卖等执行措施,并制作、送达执行评估、拍卖通知;

6、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应当将案情提交执行审判合议庭讨论,拟定执行方案后,再予执行;对需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严禁违法执行;

7、执行员在院长、局长、庭长的领导下完成各项执行任务,执行员外出执行时应携带执法记录仪记录执行过程,执行中遇到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庭、局长报告相关情况。

8、执行局内部的其他管理职责由执行局结合工作实际自行规定,并报请党组批准。

1、维护审判秩序。

2、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3、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4、根据授权,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实施事项,办理该执行实施事项时,执行法警的职责等同执行员。

5、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6、执行死刑。

7、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8、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9、对于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扰乱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或法庭秩序等违法行为,法警队有权向相关合议庭提出处罚违法人员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由合议庭决定是否进行处罚。

10、法警支队对于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应当固定证据。对于干警在出差办案或日常生活中,因所承办案件的原因可能遇到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法警支队在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及时出警,在确保干警人身安全的同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院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一) 法医类具体职责:法医类鉴定的技术审核与技术咨询,配合完成注射执行死刑工作(监督打通静脉通道、完成执行死刑心电记录、尸体处理)、办理暂于监外执行案件,组织专业培训、对下指导、调研。

(二)综合人员具体职责:办理对外委托工作事宜,包括立案登记,选择专业机构,办理对外委托,组织现场勘验、听证会、拍卖会、标的展示,办理成交价款过会、保证金收退,联系协调鉴定机构等。委托案件的承办人在办理对外委托事项后,应当督促被委托机构在法定时间内及时作出结论。承办人在收到被委托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意见)后,应当在三日内将鉴定结论(意见)送达相关庭、局,并及时通过网络系统报结该委托事项。

(三) 信息技术人员具体职责:按照上级要求负责法院信息技术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法院内部网络及计算机系统安全、数据安全; 负责法院内部信息技术设施的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保障法院各项业务系统正常运行,保障法院审判业务顺利开展。

(四)司法技术与装备管理局内部的管理事项应当结合工作实际自行规定,并报党组批准。

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2、参加庭审,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包括(1)各类案件通用的笔录,如调查笔录、勘验笔录、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宣判笔录;(2)部分案件中使用的笔录,如调解笔录、搜查笔录、执行笔录和查封、扣押财产笔录等;(3)仅适用于特定案件的笔录,如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死刑案件的验明正身笔录和执行死刑笔录。

书记员应当系统地了解笔录的性质、作用、特点和要求,熟悉制作各种具体笔录的方法。

4、根据法官、法官助理安排,协助法官助理做好裁判文书的审阅、校对、印刷、送达及案件上诉等工作;负责信息录入、电子卷宗同步录入、庭审同步录音录像、法律文书上网等工作;

5、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6、办理庭长、法官交办的其他事项。

解释部门

本职责清单由市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实施时间

本职责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备注

本职责清单中的庭长的范围包括立案信访局局长、执行局局长、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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