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
规范发回、改判案件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法院、高新区法院,中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强化案件监管,畅通全市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研究及发布渠道,中院党组研究通过了《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院庭长履行审判管理职责的规定》、《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信息化建设实施细则》、《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办案计分办法(试行)》、《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成立案件业务指导组实施办法》等五份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组文件精神,提高案件质量,规范发回、改判案件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院庭长对发改案件的监督管理。院庭长作为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体,严格履行对审判工作综合指导、裁判标准督促统一、审判质效全程监督等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对“四类案件”进行个案监督,特别是要将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列入重点案件进行管理,履行相应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二、进一步完善个案发回重审、改判的上下沟通和意见交换机制。一是上诉案件卷宗中应附一审案件承办法官电话,便于二审承办法官与一审承办法官联系;二是对可能需要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二审法官应就案件涉及的具体问题与一审法官进行沟通,但不就处理结果进行沟通;三是对于双方沟通后仍然有争议的案件,二审法官应当参照“四类案件”管理制度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四是对于发改案件的协调沟通情况,一审法院法官必须严格保守审判秘密,二审法院法官应当作好记录并将记录归入副卷。
三、进一步强化对发改案件的通报力度。在原有对省法院发改案件进行通报的基础上,增加中院对基层法院发改案件数据通报,增加对中院各部门及承办法官个人二审案件发改数据通报。
四、建立由原承办人继续承办发回案件的分案模式。对于中院发回重审案件,其在重审一审后又上诉的,采取指定分案方式,即仍交由原二审承办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五、制定法官办案计分办法,与绩效考核办法并行。结合员额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方面的工作实绩,量化法官办案计分标准,不同案件的计分分值采取以案件基础分值为基准分值,并设立额外加减分值和激励加分。通过对不同结案方式的不同计分来引导法官减少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其中案件上诉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不计分,被上级法院改判的减半计分;中院二审案件结案方式为发回重审的减半计分。
六、建立各审判领域业务指导小组,对全市法院各类审判执行业务进行指导。为实现业务指导的有效性,重点在刑事、民事等审判领域成立若干专门的业务指导小组。业务指导小组人数为3-6人,由该审判领域内的业务骨干组成。明确案件业务指导组的运行机制,推进专业法官会议信息化建设,确立审判管理部门作为统一法律适用意见的管理和发布部门,法律适用意见和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由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在中院内网“审判管理—法律适用”栏目及时发布,供全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参考适用和贯彻落实。
七、强化案件质量评查。进一步强化对发回重审、改判案件质量评查的力度,对因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案件逐案进行评查,逐案进行研究,逐案撰写报告。对于发改率高的法官和业务部门定期进行重点评查,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是否构成错案,经研究属于错案的按相关规定扣分和追责。
特此通知。
附件:1.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院庭长履行审判管理职责的规定
2.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办法
3.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信息化建设实施细则
4.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办案计分办法(试行)
5.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成立案件业务指导组实施办法
2019年8月26日
附件1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正确处理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进一步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促进院庭长规范行使审判监督职责,提高审判质效,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审判管理监督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淄博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院庭长作为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体,应严格履行对程序性事项审核批准、审判工作综合指导、裁判标准督促统一、审判质效全程监督、不当行为提示纠正、案外因素干扰排除等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条 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应当遵循权责明晰、监督有序、分级负责、公开透明、全程留痕、失职问责的原则。
第三条 院长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主要履行以下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一)从宏观上指导本院各项审判执行工作,组织研究相关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审判管理制度;
(二)全面管理本院审判质效,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措施,健全内部督导机制;
(三)主持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有关案件和审判工作中重要事项;
(四)依法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进行评鉴;
(五)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审判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作出审核或审批决定;
(六)依法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进行监督;
(七)根据所掌握的审判管理信息,组织研究制定有助于提高本院司法公正、效率和公信力的规章制度和指导性意见;
(八)根据审判工作态势,组织研究制定细化法院内部分工、优化内部流转程序的措施;
(九)督促分管院领导、庭长组织分管的部门完成审判执行工作任务;
(十)管理与本院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
必要时院长可以委托其他院领导履行部分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副院长主要履行下列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一)提请院长召开审判委员会,受院长委托主持审判委员会;
(二)指导、管理分管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完成审判执行工作,总结审判执行工作经验;
(三)在分工范围和权限内,采取优化内部程序的措施,落实审判管理工作要求;
(四)对分管部门的审判执行工作、案件质量、审判执行效率进行监督指导,对长期未结、群众信访等案件进行催办、督办;
(五)协调组织重大审判执行活动的相关工作;
(六)根据需要和请求,召集、主持专业法官会议;
(七)对下级法院相关业务部门进行监督指导,协调上下级法院相关业务部门、其他机关的相关业务工作;
(八)检查监督纪律作风,通过接待群众来访、处理举报投诉、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案件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或提请院长决定依法再审;
(九)完成院长授权或者交办的其他审判监督管理工作。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受院长、副院长委托可以行使相应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庭长主要履行以下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管理本庭审判执行工作,组织落实本院确定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
(二)依照法律、上级法院和本院的相关规定,对审判、执行过程中的相关程序性事项作出决定;
(三)研究制定各合议庭、审判团队之间、内部成员之间的职责分工,合理配置庭内的审判资源;
(四)依照分案规则,负责随机分案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分案的审查,根据需要提请分管院领导确定案件的承办法官;
(五)依照规定召集、主持本庭法官联席会议,或者提请分管院领导决定是否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受分管院领导委托主持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查、提请分管院领导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本庭审理、执行的案件;
(六)根据工作需要,细化落实本庭审判管理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优化内部管理措施;
(七)全面管理本庭审判质效,定期分析研判本庭审判执行运行态势,讲评典型案件,研究讨论法律适用问题,交流总结审判经验,推荐优秀裁判文书,组织编写精品案例,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本庭审判质效;
(八)监督管理本庭案件审判流程,督促本庭审判团队均衡结案,对长期未结、群众信访等案件进行督促或办理;
(九)组织做好本庭信访案件的释法答疑、矛盾化解、息诉罢访等工作;
(十)组织做好本庭的司法调研、信息报送、司法建议、司法公开等工作;
(十一)完成院长和分管院领导赋予的审判监督管理任务;
(十二)管理与本庭审判执行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
副庭长协助庭长履行相应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院庭长应当对以下“四类案件”进行监督,并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一)涉及群众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三)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执行行为的;
院长、庭长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为合议庭提供参考。院长认为必要的,可以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实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风险评估和报告制度。合议庭在案件立案、审理以及执行过程中,发现案件有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三日内逐级向庭长、院长报告。院长、庭长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有上述情形案件的,应当主动、及时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以及针对具体案件的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案卷和相关工作平台上全程留痕。
院长、庭长参与协调处理矛盾激化、舆论关注的案件,或参与协调处理各级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转交办件以及违法违纪举报的,以审理报告、情况说明、批转材料等形式加以记载,归入诉讼档案副卷,并在工作平台上全程留痕。
第九条 院长、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规定或超越授权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
(二)强令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改变案件评议结论,或直接改变合议庭对案件的裁判结论;
(三)违反规定对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
(四)其他违反法律、纪律规定,干扰、过问合议庭依法独立审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 院长、庭长应依法依规及时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并将履职情况纳入个人审判业绩考核。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审判管理监督职责,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管理监督责任。追究其管理监督责任的,依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院长庭长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和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负责人等。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审判监督管理”涵盖全院立案、审理、执行、申诉审查、国家赔偿等各审判执行工作领域,立案、执行等工作中的未尽事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院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监督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和规范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权责明晰、规范有序、分级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四类案件”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第四条 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包括:
(一)一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劳动争议、劳动报酬、商品房买卖、房屋拆迁、民间借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涉民生的民商事、执行案件;
(二)涉黑涉恶、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犯罪案件;
(三)涉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可能引发批量诉讼的行政案件;
(四)涉及区域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的群体诉讼案件;
(五)有集体信访倾向的案件;
(六)选民资格案件,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七)其他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第五条 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包括: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二)涉及政治安全、国家外交、国防安全、民族宗教、社会稳定、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公益诉讼案件以及新类型案件;
(三)可能对政法机关形象和执法司法公信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案件处理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
(五)合议庭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且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仍难以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
(六)领导机关、上级法院督办案件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本院院长交办、批办、督办件涉及的案件;
(七)可能作出无罪判决案件、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职务犯罪大要案件,涉外、涉侨、涉港澳台犯罪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人员等特殊主体犯罪案件;
(八)一年以上未结案件或被告人被羁押三年以上的久押不决案件;
(九)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重大敏感案件;
(十)其他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六条 可能与类案判决发生冲突的案件包括:
(一)可能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发生冲突的案件;
(二)可能与上级法院发布的案例、裁判指引等发生冲突的案件;
(三)可能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类案的生效判决发生冲突的案件;
(四)发回重审案件;
(五)一、二审承办法官争议较大或合议庭争议较大的改判案件。
第七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案件包括:
(一)当面或以书面方式反映法官与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存在不正当交往,或长期未结、久调不判、久拖不执、裁判不公,或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院庭长认为可能涉嫌违反审判纪律的案件;
(二)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发现法官违法违纪的线索或接到举报后,经初步审查认为可能涉嫌违法违纪的案件。
第八条 院庭长应当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在日常监督管理中主动发现“四类案件”。
立案部门在立案过程中,应当根据立案登记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四类案件”并予以标识。
承办法官重点排查疑难、复杂和类案冲突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可能属于院庭长监督的“四类案件”的,应当填写《提请监督管理备案表》提请实施监督管理;审判长认为案件属于“四类案件”范围的,应当提醒承办法官将案件主动纳入监督管理。
纪检监察部门接到举报法官违法审判、执行的,初步审查后认为属于“四类案件”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新闻宣传部门发现案件存在舆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部门在联络代表委员的过程中发现可能需要监管的案件,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决定是否启动监督管理程序。
结案时审判长发现属于“四类案件”的,应当将结案审批表报送庭长审批。庭长认为有必要的,报送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 对于立案部门标识、承办法官报告、审判长签送的案件,院庭长应当进行审查。认为不属于“四类案件”的,不纳入监督管理。
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移送的案件,院庭长应当纳入监督管理。
庭长接到监督管理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启动监督管理程序;认为需要报请上级监督管理的,应当在三日内报分管领导审查决定。
分管领导接到监督管理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启动监督管理程序,并决定自行监管、指令庭长监管或报请院长监管。
院长可以直接决定由自己对“四类案件”进行监管或指令分管院领导对“四类案件”进行监管。
第十条 属于“四类案件”的,院庭长可以主动办理,或者通过推送类案判决、典型案例、查阅卷宗、旁听庭审,审判流程运行情况监管等方式进行静默监管,必要时可以调整案件承办人。
院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对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
第十一条 院庭长的监督管理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公开进行,监督管理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案件卷宗和办公办案平台全程留痕。
第十二条 “四类案件”的法律文书原则上由合议庭签署,但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法律文书应当由分管院领导或者受分管院领导委托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十三条 对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院庭长要求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而未提交的,系统自动冻结文书签发和结案权限。
第十四条 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均应依托办案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类案检索系统等,对本院或上级法院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
第十五条 在对“四类案件”审理监管过程中,存在应当发现未发现、应当申报未申报、应当认定未认定、应当监督未监督等情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技术部门负责技术保障,包括数据采集、全程留痕、系统升级维护及功能优化完善等。
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中院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院庭长包含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含审管办、研究室)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3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信息化建设实施细则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推进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规范专业法官会议流程,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作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和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机制的指导意见》和我院《关于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健全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重点推进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实现专业法官会议全程网上留痕。
第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可以在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审判团队内部建立,也可以跨审判业务部门、审判团队建立。专业法官会议由本院员额法官组成,根据会议议题,可以邀请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会议并发意见。
第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应当采取书面运行和网上运行并行的运行机制,但主要以网上运行为主。
第四条 网络管理处负责在审判业务系统平台下建立专业法官会议网上运行系统,制定相应的使用说明并做好培训工作。
第五条 合议庭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应当准备相应汇报材料,并录入专业法官会议网上运行系统,提请庭长审批。
第六条 庭长根据合议庭申请,决定召开业务庭内部专业法官会议的,可以自行决定召开法官会议,并通过网络系统内确定参加人员及召开时间,庭长认为需要分管院领导参加的,可以邀请分管院领导参加。庭长认为需要跨业务庭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应当通过系统提请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七条 分管院领导同意跨业务庭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如参加该专业法官会议员额法官属于其分管部门的,应当自行确定参加人员及召开时间。如该专业法官会议需要不属于其分管业务庭的其他部门法官参加的,可以与其他分管领导协商确定或者通知报请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业务部门通过网络系统向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的申请,该申请中应说明邀请的具体部门、法官人数及开会具体时间。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业务庭安排法官参会,相关业务庭应当将参会人员名单报送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由审判委员会办公室通过网络系统确定参会人员名单。
分管院领导自行决定就本分管部门涉及的案件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由分管院领导交案件承办人按上述程序办理。
院长决定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由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八条 网络系统确定参会人员名单后,系统自动将召开法官会议地点、时间等具体信息发送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当通过网上系统阅读相关汇报材料。
第九条 参加会议的法官可以按照法官等级和资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发表意见,也可以根据案情由熟悉案件所涉专业知识的法官先发表意见,但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条 法官会议讨论过程及形成的意见应当录入网络系统,除参加会议法官、分管院领导及特定人员外,其他人非经批准不得查阅。
第十一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判纪律,保守审判秘密,不得泄露会议议题、案件讨论情况及形成的意见。
第十二条 法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的情况由网络系统自动统计,应当计入工作量,作为绩效考核的加分项纳入业绩档案。具体加分由《法官绩效考核办法》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作为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专业法官会议报送的信息,及时整理、印发对于形成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交流审判经验和指导司法实践等具有重要意义的会议纪要,并在案件裁判生效后结合公布裁判文书、典型案例等形式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员额法官办案计分办法(试行)
为充分调动和激发员额法官快办案、办好案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准确反映和客观评价员额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方面的工作实绩,进一步增强审判管理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实效性,结合中院机关员额法官管理工作和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员额法官办案计分依当前院机关审判团队组建情况实行对应式、单元式计分(破产审判团队、执行实施团队办理案件暂不纳入计分范围)。
第二条 案件积分实行基础分值+正向分值+负向分值+激励分值的累计计分模式。
第三条 案件基础分值是指以一件普通二审案件为参照标准和计算基数而确定的个案计分分值。案件基础分值统一设置为10分。
第四条 积分设置上,实行累计加分,上不封顶。
第五条 案件计分以各审判团队为独立单元实行区别式、单独式计分,不同审判团队之间的案件积分只做纵向管理,暂不做横向比较。
第六条 不同案件的计分分值采取以案件基础分值为基准分值,按照相应标准相互折抵的方式进行。
(一)立案信访审判团队
1.再审审查案件、检察建议审查案件计案件基础分值,即每件计10分。
2.一、二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均按案件基础分值的减半折抵,即每件计5分。
3.检察院抗诉案件、商请管辖案件、按撤回上诉处理案件、诉讼保全案件、区县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案件,每件计3分。
(二)刑事审判团队
4.刑事二审案件计案件基础分值,即每件计10分。
5.刑事一审案件按案件基础分值的三倍折抵,即每件计30分。
(三)民事审判团队
6.民商事二审案件计案件基础分值,即每件计10分。
7.民商事一审案件按案件基础分值的五倍折抵,即每件计50分。
8.禁令和证据保全案件、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撤销案件均参照二审案件计分,即每件计10分。
9.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按案件基础分值的减半折抵,即每件计5分。
(四)行政赔偿审判团队
10.二审行政案件计案件基础分值,即每件计10分。
11.一审行政案件(包括行政赔偿案件)按案件基础分值的三倍折抵,即每件计30分。
12.一件国赔委赔案件折抵一件二审行政案件,即每件计10分。
13.一件国赔自赔案件折抵一件一审行政案件,即每件计30分。
14.司法救助案件,每件计3分。
(五)审判监督团队
15.一件普通刑事、民事、行政再审二审案件计案件基础分值,即每件计10分。
16.一件普通刑事、民事、行政再审一审案件按案件基础分值的三倍折抵,即每件计30分。
17.减刑假释案件,每件计1分。
(六)执行裁决团队
18.执行复议、执行请示、执行协调类案件计案件基础分值,即每件计10分。
19.执行异议案件按案件基础分值的三倍折抵,即每件计30分。
20.执行监督类案件按案件基础分值的减半折抵,即每件计5分。
第七条 合议庭审理案件实行其他合议庭成员额外加分制度,可加分值为该案件承办法官应得分值(含激励分值)的10%(减刑假释、执行监督案件除外)。
第八条 各案件业务指导组对下级法院案件请示或该审判领域内类案进行业务指导、分析研判,出台统一性、指导性意见经批准通过审委办发布或经院审判委员会研究通过并发布的,参与业务指导、调研的员额法官每人次激励加分5分。
第九条 二审案件结案方式为发回重审的,主审法官按照该案件基础分值的50%予以计分,即计5分,合议庭成员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的额外加分和激励加分均予减半扣除。
第十条 案件无正当理由超法定审限的,主审法官及其他合议庭成员均按照该案件应得分值的50%予以扣分,合议庭成员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的额外加分和激励加分均予减半扣除。
第十一条 案件延长审限应当严格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依法审批且手续完备的原则上不扣分。
超过十八个月未审结不满三年的,合议庭成员审理该案件的应得分值、额外加分和激励加分均相应减半扣除。
超过三年以上未审结的,合议庭成员审理该案件的应得分值、额外加分和激励加分均相应全部扣除。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每延长一次审限,对应扣除该案件应得分值的20%。
第十二条 案件上诉被省法院发回重审的,合议庭成员审理该案件的应得分值、额外加分和激励加分全部扣除归零;案件上诉被省法院改判的,合议庭成员审理该案件的应得分值、额外加分和激励加分均相应减半扣除。
因上级法院提审、指令再审及本院再审等被发回重审或改判的,相应扣分参照本条前款规定执行。
上述分值扣减时间以发改案件生效时间确定,当年度扣除。
原审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正确的不扣分。
第十三条 建立实行员额法官办案计分申诉制度。对案件加分、扣分存有异议的,员额法官可经庭长、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向院长提出,相关情况审委办予以备案。
第十四条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加分审批及具体加分分值应报经分管领导、院长审批决定,相关审批情况须以书面材料形式送交审委办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期间暂与院机关员额法官绩效考核办法双轨制运行,未尽事宜参照院机关员额法官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5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成立案件业务指导组实施办法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进一步加强法律统一适用,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结合全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决定成立各类案件业务指导组,具体负责对全市法院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对全市法院各类审判执行业务进行指导。
一、关于案件业务指导组人员的构成
1.立案案件业务指导组
牵头人:王鲁建
成员:王鲁建、田秀沛、高振涛、许 平
2.刑事案件业务指导组
牵头人:孙一文(职务经济案件)
牵头人:徐 嘎(普通刑事案件)
成员:孙一文、徐 嘎、王良春、成玉华、赵 磊
3.传统民事案件业务指导组
牵头人:戴永成
成员:戴永成、李兴民、杨继生、侯 康、刘 宁、王 娜
4.破产案件业务指导组
牵头人:赵玉忠
成员:赵玉忠、宋欣欣、郑 炬
5.知识产权、环资、侵权、劳动争议案件业务指导组
牵头人:赵绛帼
成员:赵绛帼、郭东辉、陈燕萍、吕桂欣、胡晓梅、郭 鹏
6.商事案件业务指导组
牵头人:王忠熙
成员:王忠熙、倪玲玲、苏坤明、王 鹏、禚慧聪
7.行政赔偿案件业务指导组
牵头人:房 鹏
成员:姜 敏、房 鹏、商利群、陈 磊、卢长普、张 丽
8.审判监督案件业务指导组
牵头人:王希宝
成员:王希宝、郭红利、王欣欣、胡文伟
9.执行案件业务指导组
牵头人:魏玉赅
成员:魏玉赅、张洪胜、李爱学、卫雁冰、邢 菲
二、关于案件业务指导组的运行程序
1.中院案件承办人或其他合议庭成员认为有法律适用问题需要研究的,必须先提请合议庭研究,合议庭经研究后认为需要提报案件业务指导组研究的,须报部门负责人(牵头人)同意并签字,并以合议庭的名义提交研究。
合议庭提交研究的法律适用问题所属的案件业务指导组属于本审判团队(业务庭)的,经部门负责人(牵头人)同意后,牵头人应当直接组织案件业务指导组人员进行研究。但该案件业务指导组研究的议题,应当书面报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并及时将研究形成的最终意见报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合议庭提交研究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跨专业指导组的,跨专业指导组牵头人可自行协商或通过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研究议题并将研究议题及相关材料书面报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由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登记。案件业务指导组应当及时将研究形成的最终意见报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法律适用问题认为需要提交中院案件业务指导组研究的,应当层报分管该业务的院领导批准,以书面方式统一将拟研究的议题及相关材料报各自的审判管理部门,由各自的审判管理部门报中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中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后将研究议题交对口的案件业务指导组牵头人,由牵头人组织案件业务指导组进行研究。案件业务指导组应当及时将研究形成的最终意见报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并由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将研究结果登记后转交各基层法院审判管理部门。
基层法院对于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报请中院研究的,应当先经其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
简单问题,中院承办案件合议庭(承办人)、基层法院业务部门负责人可以通过当面交流、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对口的案件业务指导组的成员请示、沟通,但答复意见仅供参考,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不得写入法律文书作为裁判依据。
3.对于案件指导组研究的意见,中院承办案件合议庭或基层法院认为存在严重分歧,不利于案件公正审判的,可以将书面意见报中院审委会办公室(基层法院通过审判管理部门报送),由中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进一步研究,并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决定是否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或报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
4.案件业务指导组研究的意见,是否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进一步讨论,由牵头人决定;是否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分管院领导报请院长决定;审判委员会决定研究的,案件业务指导组成员可以列席审委会并发表意见。
5.提交案件业务指导组、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进行归纳、整理、提炼,单独就法律适用问题提报,不得涉及具体案件。其他依据法律规定需提交审委会进行研究的个案,不属于本通知规范范围。
6.案件业务指导组收到研究议题后,一般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导性意见;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的,一般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的,一般不超过三十工作日。
三、关于案件指导组、审判委员会研究意见的发布
1.中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全市法院统一法律适用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发布案件业务指导组、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对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2.案件业务指导组、专业法官会议研究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性意见,由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在中院内网“审判管理—法律适用”栏目及时发布,供全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参考适用。
3.中院审判委员会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形成的决议,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并在中院内网“审判管理—法律适用”栏目予以发布,供全市法院在审判实践贯彻落实。
4.网络处、审委会办公室要积极推进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及时开发相关软件,尽快实现综合指导组运行程序的网上运行。
5.经审委会办公室发布的指导意见,列入年度考核和计分办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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