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监督指导的意见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正确处理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的关系,建立健全适应新型审判权力运行规律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推进审判执行全面提质增效,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关于完善和落实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淄博法院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案件监督指导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工作部署,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案件监督指导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建立有序放权、科学配权、规范用权、严格限权的案件监督指导运行机制,实现对案件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督指导,力争将每一个司法案件办成党委和人民群众满意的精品案,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原则
2、依法监督指导原则。院庭长和职能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本院相关规定的范围对案件进行监督指导,严格禁止超出法定范围和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指导。
3、全程监督指导原则。职能部门、院庭长应当对案件进行全程监督,即事前监督指导、事中监督指导、事后监督指导,包括案件立案、审理、结案和执行的全过程、各环节。
4、全面监督指导原则。对案件的监督指导,包括对案件的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工作作风和司法廉洁等各个方面。
5、监督指导留痕原则。职能部门、院庭长在监督指导案件过程中应当根据规定全程进行留痕,实现有据可查、有痕可巡。监督指导留痕应当采取网上留痕或书面留痕的方式。
三、监督指导的案件范围
6、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列入“四类案件”的案件: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包括:①一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劳动争议、劳动报酬、商品房买卖、房屋拆迁、民间借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涉民生的民商事、执行案件;②涉黑涉恶、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犯罪案件;③涉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可能引发批量诉讼的行政案件;④涉及本市重要产业、重大项目工程、重点企业的群体诉讼案件;⑤有集体信访倾向的案件;⑥选民资格案件,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⑦可能引起或正在发生舆情的案件;⑧其他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包括:①涉及政治安全、国家外交、国防安全、民族宗教、社会稳定、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公益诉讼案件以及新类型案件;②院长依法发现需要提起再审的案件;③可能对政法机关形象和执法司法公信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④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案件处理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⑤合议庭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且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仍难以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⑥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作出无罪判决案件、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判处缓刑的案件、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职务犯罪大要案件,涉外、涉侨、涉港澳台犯罪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人员等特殊主体犯罪案件;⑦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⑧一年以上未结案件或被告人被羁押三年以上的久押不决案件;⑨重大敏感案件等。
(3)可能与类案判决发生冲突的案件,包括:①可能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发生冲突的案件;②可能与上级法院发布的案例、裁判指引等发生冲突的案件;③可能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类案的生效判决发生冲突的案件;④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案件;⑤一、二审承办法官争议较大或合议庭争议较大的改判案件。
(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案件,包括:①当面或以书面方式反映法官与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存在不正当交往,或长期未结、久调不判、久拖不执、裁判不公,或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院庭长认为可能涉嫌违反审判纪律的案件;②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发现法官违法违纪的线索或接到举报后,经初步审查认为可能涉嫌违法违纪的案件。
7、上级政法机关明确需要监督的案件:
(1)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包括:①上级检察机关依据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②同级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各类案件;③同级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的刑事二审案件等。
(2)其他重点案件,包括:①省市委、人大和上级法院交办、批办、督办的案件;②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移送的案件;③涉及本市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企业、重点产业,影响当地经济社会民生的案件;④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关注,易引起普遍影响的案件;⑤院长接待诉讼参与人或其亲属来信来访,认为确实存在问题的案件;⑥院长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案件等。
8、具有监督指导职责的部门和院庭长在工作或处理诉讼参与人及其近亲属来信来访过程中发现的认为需要监督指导的案件等。
四、监督指导的方式
9、院庭长应当依据《关于院庭长履行审判管理职责的规定》和《“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办法》、《院庭长职责清单》确定的职责和程序对案件进行监督指导,监督指导可采取网络线上监督指导和书面线下监督指导的方式进行。
10、地方党委政府、人大、上级法院等领导批转,群众来信来访要求院长处理的案件,办公室应当根据我院《关于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规定》、《关于办理院长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涉及案件问题的规定》进行登记及分类并按照程序进行处理。院长有特别批示的,按照院长批示要求,进行线上或线下监督指导。
11、案件监督指导线上方式主要为:
(1)利用审判业务系统云平台和全程网上办案系统,对案件审理进度及程序性节点进行监督和提醒,对案件程序性事项进行审核或批准,对有关案件进行指定分案,确定有关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案件审判长等。
(2)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数字系统,组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有关案件,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咨询参考和审判委员会决策作用,研究决定有关案件的处理结果。
(3)通过人民法院行政办公云平台,对省市委、上级法院交办、批办、督办,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或关注,诉讼参与人或亲属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等涉及程序和实体的案件进行网上督办,且全程留痕。
12、案件监督指导线下方式主要为:
(1)对有关案件审理工作提出建议、要求;安排组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调查案件相关事项;组织旁听案件庭审、列席合议庭对案件的合议;听取有关案件审理进展或裁判结果情况汇报;签发经审判委员会会议研究的案件裁判文书;听取职能部门对合议庭落实审判委员会决议情况汇报等,并进行工作记录留痕。
(2)组织对有关案件审判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调查,听取调查情况汇报,作出案件审理的相关要求,由职能部门及时进行反馈、督促落实等。
(3)组织对发回重审、改判、信访以及纳入长期未结、久押不决督办范围的案件进行重点评查;组织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对上级法院发回改判案件进行讨论分析,并依规作出处理。
(4)对统一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归口管理,审核批准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发布的案件业务指导组、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对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等。
13、监督指导方式的例外:
(1)违反规定或超越授权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
(2)违反规定对案件处理作出批示或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3)违反规定变更案件的审理程序、审理期限、承办人;
(4)违反规定对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相关程序性事项作出决定;
(5)强令合议庭改变案件评议结论,或直接改变合议庭对案件的裁判结论;
(6)违反规定对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
(7)其他违反法律、纪律规定,干扰、过问合议庭依法独立审理案件的行为。
五、监督指导的保障
14、落实各级监督责任。院庭长作为案件监督指导的主体责任人,应加强对案件程序性事项审核批准、裁判标准督促统一、审判质效全程监管、不当行为提示纠正、案外因素干扰排除等监督管理,对重点案件实体审判监督指导,对法官实施的审判活动进行主动协调、督促和咨询指导,在放权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监督。严格对案件审限的监督指导,诉讼中止、审限延长等事项必须报院长审批。严格对发回改判案件的监督指导,改判案件应当由庭长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对于合议庭和专业法官会议意见分歧较大、重大改判、全部改判的案件,分管院长应当向院长汇报;发回案件,应当层报院长审批。
15、强化职能部门和案件业务指导组的作用。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审判管理职能部门,专项承办审判委员会、院长交办的监督案件的调查、跟踪、处理、督办等工作,组织对有关案件审判程序和实体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反馈,对法律统一适用问题进行归口管理,对案件审判流程进行监督,对案件组织质量评查,并督促抓好审判委员会、院长有关要求的贯彻落实。审判监督庭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判监督,定期对各类再审案件存在的审判程序、适用法律等问题情况进行分析通报,指导全市法院审判工作。案件业务指导组依据《关于成立案件业务指导组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下进行监督指导。
16、注重监督指导结果运用。承办法官落实案件监督指导情况作为院庭长考核意见的重要内容,纳入法官绩效考评,对不能有效落实监督意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晋职晋级资格,降低当年绩效考核奖金档次或取消绩效考核奖金;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规定予以追责。
17、本意见印发之前制定的有关监督指导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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