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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刘某诉某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2023年12月19日
作者: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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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刘某事发时为某校学生。2019年12月4日上午10时许,在学校组织的课间跑操过程中,刘某突然晕倒,后校方对其进行了现场急救并及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同时通知学生家属。此后,刘某先后在各地就诊,花费医疗费100余万元,并鉴定构成四级伤残。为减轻刘某损失,校方组织师生捐款28000元,因看望刘某支付10000元,另预付给刘某某一部分医疗费。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某以伤情系踩踏引起,校方组织跑操过程中及事故发生后处理存在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校方赔偿2318485.41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课间跑操是一项正常、适当的体育教学活动,有益学生,是学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此类体育活动本身具有一定风险性,该风险为体育规则所允许,且系发展体育运动事业所必须承受的,不应由学校承担。学校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进行急救、拨打120并通知学生家属,履行了学校应尽的注意义务、救助义务及善良管理义务。根据刘某伤情检测结果和诊断意见分析,刘某某伤情并非外伤或因外力所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最终认定学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对于校方已预支付给刘某的医疗费,法院多次与校方沟通,最终校方基于人道主义自愿同意将该款补偿给刘某。另法院考虑到其家庭困难,免除了刘某诉讼费2万余元,给予其力所能及的救助,使该案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意义:

  学校开展体育教学是保障公益健康,开展体育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普及体育教学,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体育活动伴随的一般风险属于为发展体育运动事业所必须承受的风险。本案的裁判未依循“有损必赔”的思维模式,避免脱离事实情况和法律原意的“过度”平衡,对类似体育纠纷案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有利于推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普及,有利于贯彻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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