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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人大十六届一次会议1601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报告

2022年06月22日
作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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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代表:

在市人大十六届一次会议上,您提出了《关于督促淄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破产援助金,建立“无产可破”案件破产管理人报酬补偿机制的建议》(16011号)。建议收悉后,市法院高度重视、立即转办,分管领导牵头、民二庭全体法官专题研究、规范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建立“无产可破”案件破产管理人报酬补偿机制具有必要性

正如您在建议中所述,近年来,受市场需求不足、环保治理不达标、资金困难、搬迁重组等因素影响,企业停产减产面持续扩大。随着“执破衔接”机制的出现,产生了很多无产可破案件。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确有部分无产可破企业因缺乏必要的审计费难以通过破产清算实现市场出清;更因无力支付管理人报酬,导致管理人承办该类案件的工作积极性不高。无产可破的企业破产程序启动难、推进难等问题制约了我市破产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因此,建立“无产可破”案件破产管理人报酬补偿机制很有必要。

二、淄博法院的探索和实践情况

2020年6月11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确保困境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实现有效救治及有序退出,保护、平衡和协调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经济利益,保证破产清算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破产案件的审判质效,发布实施《淄博市级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该办法对援助资金的来源、使用等事项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实际取得专项拨款,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报酬支出问题。

三、建议落实情况

我院收到您的建议后,立即安排专人与淄博市破产管理协会对接,并将您的建议移交淄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进行研究。因淄博市管理人协会的主管部门为淄博市司法局,我院已经建议淄博市管理人协会积极与主管部门对接,争取取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支持。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今后,淄博中院将继续立足破产审判职能,积极服务市场出清。对于受理的无产可破案件,严格落实淄博市《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为提高破产案件的审判质效,确保破产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对于您提出的议案,将参与淄博市司法局、淄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研究探讨,并对管理人协会依法履职提供指导。以上答复,如您有意见或建议,欢迎您随时反馈,我们将认真办理落实。再次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恭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联系人:淄博中院民二庭李桐光3198801

            淄博中院办公室,孙衍龙,3198043。 

                                                          

                                                   2022年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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