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代表:
在市人大十六届一次会议上,您提出了《关于推进淄博市个人破产制度建设,制定淄博市个人破产条例的建议》(16012号)。建议收悉后,市法院高度重视、立即转办,由分管领导牵头、民二庭全体法官专题研究、规范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国内个人破产立法情况
我国目前尚无个人破产立法,实施个人破产制度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予以立法。深圳经济特区有关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来自于中央授权。2020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同时以附件形式印发40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其中第16项“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中明确提出要“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支持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相关规定”。《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系新中国首部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
二、最高法院开展个人破产探索的政策规定
2019年2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首次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并将其作为解决针对个人执行不能案件的重要举措列入“五五改革纲要”(2019-2023)之中。同年6月3日,最高法院出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明确指出要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打下实践基础。2019年6月,国家发改委、最高法院等13部门发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三、淄博法院的个人破产探索实践
淄博法院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关注始于2019年9月淄博市委市政府《关心关爱企业家的十条措施(试行)》的起草与发布阶段,该“十条措施”第七条“建立企业家容错纠错机制”、第八条“依法挽救陷入担保圈困境的优质企业”均涉及企业家个人担保责任的依法豁免路径探索问题。2019年11月29日,山东高院指定淄博中院及高青法院作为试点法院,探索推进个人债务清理程序,重点探索企业破产情况下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负债的依法合理免责路径,为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奠定基础。
在试点过程中,淄博两级法院坚持依法探索、大胆创新、审慎推进。2020年3月,淄博高青法院发布《关于企业破产中对有关个人债务一并集中清理的意见(试行)》,这是我省首份有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在个人破产制度价值探索方面起到了破冰作用。2021年12月,博山法院审结的邱某个人债务重整案,充分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中“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人文理念,公平保护了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连带债务人的利益,使“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避免陷入债务绝境,重获新生,实现了与个人破产制度相当的功能,该案被山东高院评为2021年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下一步,淄博中院将继续积极稳妥推进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确保个人债务清理工作依法合规,保护诚实守信,化解执行不能,防范逃债欺诈,为个人破产制度提供更多的司法实践样本和经验。
以上答复,如您有意见或建议,欢迎您随时反馈,我们将认真办理落实。再次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恭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联系人:淄博中院民二庭,李 鹏,3198146;
淄博中院办公室,孙衍龙,3198043。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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