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员:
您好!接到您在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醉驾案件适用不起诉和适用缓刑的建议》(1301086号)提案后,市法院高度重视、立即转办,分管领导牵头、刑事审判团队专题研究、规范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提案主要内容
1.对符合《刑法》判处缓刑条件的判处缓刑。对于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符合刑法判处缓刑条件的,判处缓刑,以减轻看守所看管羁押人员的人数,达到降低财政支出和避免警力的浪费,也减轻疫情防控的压力,也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典型案例宣传。解决以醉酒驾驶为主的危险驾驶行为是一个综合性治理工程,不应仅靠法律,据了解,在目前我市执法机关严肃查处情况下,醉酒驾驶的人仍然天天有,每天甚至几十七,因而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道德素质和崇法守法意识,切实认识到醉酒驾驶的危害至关重要。建议对
醉酒驾驶典型案例进行宣传,以起警示作用,促进健全完善“醉驾”的综合治理体系。
二、关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缓刑适用情况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入刑,但由于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各地掌握不一。关于缓刑适用问题,前期我市各区县掌握标准亦不统一,有的区县法院甚至一律不适用缓刑。为此,2020年3月,针对醉驾型危险驾驶案审理中缓免刑适用等方面的问题,我院刑事专业法官会议经调研形成了《关于“醉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座谈纪要》,向全市法院印发,指导全市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审理,全市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缓刑适用率大幅上升,更好的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是否适用缓刑应综合评价,既需要根据定罪量刑的情节,也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等的统一。我院纪要对醉酒驾驶专用车辆、校车、营运机动车;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醉酒驾驶无牌证、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驾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安全机件失灵或者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轻伤或者重大经济损失;吸食毒品或者其他管制类精神药品后驾驶等十种危害性较大的情形,严格了缓刑适用,更好的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三、关于典型案例宣传情况
前期,为宣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害,有效降低该案案件的发案率,我们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联动,针对危险驾驶案件加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环节的宣传。强化对因醉驾引发的其他犯罪案件的宣传。如对于醉驾引发的妨害公务、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案件,重点进行宣传。在宣传形式上,通过公开开庭、公开宣判、裁判文书上网、自媒体平台、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
四、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即将出台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做好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缓免刑适用工作。关于强典型案例宣传的建议,我们将在以后工作中注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联动,强化打击与预防兼顾的理念。二是加强典型案例的宣传,强化警示教育,争取审理一案警示一片,让广大驾驶人员切实认识到醉驾的危害性。三是丰富宣传的方式与载体。利用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有效降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发案率。
以上答复,如您有意见或建议,欢迎您随时反馈,我们将认真办理落实。再次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恭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联系人:淄博中院刑三庭,张增娇,3198277;
淄博中院办公室,孙衍龙,3198043。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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