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员:
您好!接到您在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科学处理“醉驾”刑罚的建议》(1301085号)提案后,市法院高度重视、立即转办,分管领导牵头、刑事审判团队专题研究、规范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提案主要内容
1.建议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淄博市公安局等对标发达地区理念,联合尽快出台相应文件,提高我市良好的执法、司法面貌。
2.在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区别对待“醉驾”情况,应当本着最高检、最高法“慎捕慎诉”、“微罪免刑”的精神,精准量刑,主球罪责刑相一致的司法精神;减轻“醉驾”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情形的处罚力度,增加不起诉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数量。以此提升执法、司法精准度和本地区良好的司法、执法面貌。
二、关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文件出台情况
醉驾型危险驾驶入刑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数量攀升为发案数量第一的罪名,成为法律界关注度较高的内容之一。限于权限问题,我院于2020年3月以《关于“醉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座谈纪要》的形式,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针对醉驾型危险驾驶案审理中量刑原则、缓免刑适用问题、同时构成其他罪的处理、罚金数额标准等方面的问题统一了意见,向全市法院印发,指导全市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审理。
三、纪要中对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刑罚的主要意见
四、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上级法院建言献策,及时将实践中关于醉驾入刑标准过低等问题予以反馈。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在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犯罪预防等方面加强合作,有效降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结合即将出台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做好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审理工作。
以上答复,如您有意见或建议,欢迎您随时反馈,我们将认真办理落实。再次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恭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联系人:淄博中院刑三庭,张增娇,3198277;
淄博中院办公室,孙衍龙,3198043。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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