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法院审理酒驾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涉及“电子保单”、保险告知义务标准变化等新类型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院积极加强司法调研与对下指导工作。实践中一般从业务员身份资格、具体告知行为过程、短信告知方式内容等方面界定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告知义务是否履行到位的司法裁判标准。
二、积极推动建立或者完善与交通主管部门、司法局、保险协会等机关和部门的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召开座谈会、电话交流、庭审观摩、专题研讨等方式强化沟通,加大对免责条款适用的指导和规范力度,实现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的“双赢”,共同引导淄博市保险业的良性发展。
三、依托“四类案件”院庭长监督、法官专业会议、类案检索等一系列审判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具体案件审判工作的流程监督。针对司法审判中事实认定标准不统一、司法鉴定流程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通过召开疑难案件研讨会、发改案件分析会,邀请上级法院授课指导等形式,努力提升全市两级法院审判人员业务水平,切实提高此类案件的审判质量。
四、持续关注涉无证驾驶、酒驾、醉驾、肇事逃逸等法律禁止行为的交通事故案件裁判法律适用问题,保护合法诉求,依法惩治违法行为,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感谢您对全市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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