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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205251号提案的答复

2021年10月26日
作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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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因农村旧村改造还房引发的“继承纠纷”案件的部分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就关于农村房屋在经旧村改造还房后外嫁女儿提出继承相应房产提出了建议,认为应从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尤其是公序良俗原则出发,充分考虑农村地区存在的“儿子养老取得家产、外嫁女儿不继承家产”的风俗,不宜按照男女平等原则简单处理认定财产继承人,并且考虑宅基地使用权系按户所有、外嫁女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经宅基地使用面积置换的农村房屋作为一种村民待遇,不应对外嫁女判决份额,如判决也将导致执行困难。对于您的提案,我们综合了近年来的调研成果及司法实践,根据法律规定及目前实际,意见如下:

  鉴于提案中提到的情形具体针对的是被继承人系农村居民,其死后遗留的农村房屋因旧村改造而置换楼房,其继承人存在两个以上、其中一位为外嫁女、其他为儿子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继承编之规定,“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同时规定了遗产分配规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作为地方风俗习惯的“儿子养老取得家产、外嫁女儿不继承家产”的风俗在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尊重,在未存在遗嘱或遗嘱关于财产部分内容无效的情况下,不宜任意推测被继承人生前所作“真实意思表示”,排除外嫁女的财产继承权。

  遗产作为被继承人死亡时至继承分割前存在的财产,如在此期间财产形式发生转化即提案提到的农村房屋被拆迁置换为楼房的情形,相应被置换所得房屋应为遗产并按照继承的规定进行分割。

  提案中提到的相应楼房在某些村居进行的拆迁中系以宅基地使用权转化而来,对此在处理过程中,应按照以下步骤处理:一是析产,确认作为遗产的财产范围及相应财产是否已转化为拆迁补偿利益,将被继承人的遗产转化利益从总的拆迁利益中划分出来;二是继承,在确定遗产转化而来的拆迁补偿利益的基础上,按照继承的法律规定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1)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一户一宅原则,若该遗产房屋占有人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有宅基地的,以该遗产房屋及宅基地转化所得拆迁补偿利益,则不宜考虑是否存在占有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对全部拆迁补偿利益予以分配。

  (2)若该遗产房屋占有人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被继承人同属一户,未另外取得宅基地的,以该遗产房屋及宅基地转化所得拆迁补偿利益,包含遗产房屋补偿和集体组织成员安置费用等。若拆迁安置协议或方案中,对人员安置和遗产房屋转化所得拆迁利益作了具体区分的,当事人只能就遗产转化所得拆迁利益进行分配。若对人员和遗产房屋转化所得拆迁利益未作具体区分,直接按宅基地面积置换相应拆迁利益的,倾向于按照遗产房屋等占有的相应宅基地面积作为计算拆迁利益比例的依据,其他非遗产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对应比例的拆迁利益应作为居住在该宅基地的集体组织成员的安置利益。

  在前述认定处理过程中并不考虑继承人个人的性别问题。在后续财产分配过程中,应按照遗产继承规则,考虑继承人是否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所尽扶养义务等具体情形作为衡量因素进行考虑。但值得注意的是,“儿子养老取得家产、外嫁女儿不继承家产”的风俗系产生并存在于农业生产力低下,农村人口基本生活保障不足、拥有财产较少、养老负担较高的情况下,在目前社会发展阶段,农村人口亦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等,个人取得财产的来源途径较广尤其是提案中提到的张店周边乡村继承的问题,本人养老积蓄充足等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循社会生活变迁的实际,更为科学地处理相应案件。

  感谢您对全市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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