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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205218号提案的答复

2021年10月26日
作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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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刑责治污方面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进一步加大刑责治污力度。修订完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依法从严惩处环境污染犯罪,从严把握缓刑适用原则,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工作有关的活动。同时,加大罚金等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并通过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犯罪工具等措施,提高环境违法的犯罪成本,从经济上剥夺再次犯罪的条件。

  二是继续强化对下业务监督指导。健全完善环境污染案件台账管理制度,区县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后三日内向市法院报送起诉书及受理案件信息表;严格规范非监禁刑适用,对拟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要求宣判前将审理报告报送市法院审查备案,确保量刑平衡。同时,对影响较大的污染环境案件,市法院及时跟进督导,依法提出审判指导意见,确保罚当其罪,增强震慑打击效果。

  三是探索构建“三合一”审理模式。在中院环境保护审判庭组建专门合议庭,负责对全市法院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业务归口指导管理。在张店、周村、沂源人民法庭或有关庭室加挂环资审判法庭牌子,实现机构地域全覆盖,并联合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孝妇河湿地、文昌湖、鲁山等地设立司法修复基地。同时,按照最高法院要求,做好环境资源案件立案标识工作,明确统计口径,实现类案专办。

  四是研究制定环资案件审理制度机制。制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理工作规程、环境资源案件巡回审判规程以及要素式审判操作规程。联合市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制定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磋商办法,明确磋商主体、时间、内容和流程。完善环境资源案件审理辅助机制,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履行保证金、环境资源案件诉前禁令等制度,有效推动案件和矛盾实质性解决。

  五是持续密切与公检机关协作配合。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生态环保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实现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信息互联互通,对重大案件主动协商,日常案件及时通报,共同研究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中的疑难问题,在案件调查、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统一认识和标准,形成“刑责治污”的工作合力。

  六是切实强化环保法治宣传。利用世界环境日(6.5)、中国土地日(6.25)等重要节点,组织法官到鲁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孝妇湖湿地公园、马踏湖湿地公园等地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观摩旁听环境资源案件庭审,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增强以案释法的社会效果;利用“两微一端”宣传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

  感谢您对全市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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