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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205164号提案的答复

2021年10月26日
作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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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救助基金追偿联动及主动审查机制,更好地发挥救助基金功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有管辖权的法院经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并经法院审查后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

  二、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增加询问当事人是否存在接受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三、市法院将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等建立联动机制,就相关细节问题进行研究推进。

  感谢您对全市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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