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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021159号建议的答复

2021年10月26日
作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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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案件“控制限高、慎用失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人民法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水平,推动执行工作持续健康高水平运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提高政治站位,着眼于党和国家发展战略全局,提升把握司法政策的能力和水平,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

  一、正确适用信用惩戒与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是两项不同的制度,纳入失信名单是比限制消费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因此,我院在适用该两项制度时会严格依法把握轻重层次。对于不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杜绝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令。对单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纳入失信名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或限制消费令由院长签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坚决杜绝只签发、不送达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现象发生。

  二、正确适用信用惩戒、限制消费两项惩戒措施的宽限期。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但要综合考虑被执行人的履行意愿、失信程度。宽限期的适用必须经院长审批同意,防止自由裁量权过大,形成权力寻租。

  三、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进一步彰显司法温度。一方面,准确把握善意文明执行精神实质。执行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另一方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是要削弱执行力度,也不是要放松执行工作标准、降低工作要求,而是新时期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更严标准、更高要求,目的是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实现法、理、情有机融合。同时,坚决防止执行人员以“善意文明”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四、建章立制,成立“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专门审查组。

  制定建立并完善限制消费和失信惩戒的审查制度。一方面规范执行惩戒措施的使用,对于逃避执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要依法对其使用执行惩戒措施;另一方面,避免执行人员过度执行,防止执行人员为完成考核任务,片面追求结案率,不能准确把握惩戒标准,滥用执行惩戒措施。

  同时,为更好的合理使用执行惩戒措施,成立以执行局长为组长,执行实施团队合议庭成员为组员的执行惩戒措施审查组。旨在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时,审查对其惩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重点对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方法规避执行;是否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等情形进行审查。同时,对于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经营必需而进行的消费活动向法院提出的申请、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消费向法院提出的申请,要认真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

  五、强化监督,加大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的检查力度。在下一步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对两项惩戒措施使用合法性的审查。结合案件评查工作,一并对两项惩戒措施的使用情况进行评查。重点对两项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一刀切情况,是否将善意执行理念落实到执行工作中进行督导检查。对于评查出来的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全市法院予以通报。

  感谢您对全市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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