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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04360号提案的答复

2020年09月18日
作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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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普及律师代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律师代理申诉的基本情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2015年6月,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其中第四项要求:“对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向政法机关提出申诉的,律师可帮助信访人撰写申诉材料、收集证据、接受询问,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行申诉。信访人需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可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原接待服务律师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条件成熟时,对聘不起律师的,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2015年6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师协会联合下发《关于推动开展律师代理申诉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对律师代理申诉案件范围、坚持的原则、值班律师事务所的选择、值班律师的条件、值班律师的职责、相关保障等进行了明确。同年11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律师协会下发《关于印发值班律师代理申诉案件工作细则的通知》,对值班律师到人民法院值班、代理申诉案件范围、代理工作流程等工作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下发《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对律师代理申诉坚持的原则、制度机制、律师服务工作范围、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等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同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通知,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和陕西8个省(直辖市)探索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9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决定将试点期限延长,工作范围扩大到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18年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2016年、2017年全省律师代理申诉工作开展情况,下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代理申诉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提出:固定审查审理律师代理申诉案件专门审判团队,严格贯彻执行“四个优先”要求;试行律师代理申诉调查令制度,发挥律师事实调查、复查案件作用;立足代理申诉工作需要,继续加强各项保障措施;强化管理、完善律师代理申诉值班制度。同年1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全面推行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全覆盖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学习借鉴济宁、临沂试点经验,自2019年1月起,试行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全覆盖工作。同年6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其中第三条提出: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强制医疗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从我市法院看,自2015年6月开始,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开始律师代理申诉工作。市司法局从省级以上优秀律师事务所中选择三家律师事务所(目前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每个工作日轮流安排一名律师到市法院代理申诉值班。市法院为代理申诉值班律师配备必要办公用品,为值班律师提供午餐、门禁卡等生活便利。从近年来值班律师发挥作用看,年均接待案件当事人200余人次。自2019年下半年以来,在刑事案件中,全市法院已实行律师辩护全覆盖。

  二、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律师代理申诉,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是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申诉权利、进一步规范涉诉信访秩序、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律师代理申诉,不仅能够把当事人的主张通过法律程序及时、准确的传递给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依法、按程序反映诉求,也能将生效裁判存在的一些问题有针对性地反映给人民法院,促进人民法院依法纠错,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全覆盖存在法律障碍

  我国民事、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均未对审判监督程序中律师代理申诉作出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该条司法解释仅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律师代理申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2017年联合下发的《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其中第一条明确要求:“坚持平等、自愿原则。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可以自行委托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引导申诉人、被申诉人委托律师代为进行。申诉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从该条意见可以看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是否由律师代理申诉,选择权、决定权在当事人,法院仅负有引导的职责。2019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以及同年6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适用案件范围仅限于刑事案件,适用形式仅限于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二)当事人对值班律师不信任或感觉没必要找律师代理申诉

  自我院开展律师代理申诉值班以来,虽然值班律师接待了一定数量的当事人,但很少律师成功代理申诉的案例,绝大部分当事人仅向值班律师咨询案件情况,询问如何代理申诉的仅占30%左右。究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当事人觉得,在法院值班的律师是和法院“一条战线”的,只会帮助法院说话,不会真正帮助其代理申诉;另一方面,当听说代理申诉要收费时,考虑到经济原因和申诉的风险,又主动放弃想找律师代理申诉的想法。很多当事人对自己的案件已经进行了深入研究,有的在咨询值班律师前,就已经多次找其他律师咨询过,对自己的案件其实“心中有数”,只是觉得输了“官司”不甘心,寄希望于通过申诉信访想把案子“翻过来”。如果当事人想找律师代理申诉,早已自行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办理委托手续,一般不会在法院找值班律师代理申诉。

  (三)律师代理申诉受经济因素影响较大

  律师代理申诉案件,往往是要收费的,做公益代理申诉的案件只占有极小的比例。实行由律师在法院代理申诉值班的初衷,是希望通过当事人向值班律师咨询,进而由律师代理申诉。但实践中,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当事人,往往不同于一般案件的当事人,他们的经济能力往往偏低,想请律师又害怕承担不起昂贵的律师费用;想申请法律援助,又不符合条件。律师在法院代理申诉值班,虽然有几百元的值班补助,但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不到案件,工作积极性也受到一定影响。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若推行所有案件均由律师代理申诉,并由政府购买服务,既无政策、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淄博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审判监督程序中律师代理申诉的探索和研究

  针对目前审判监督程序中律师代理申诉的窘境,我院将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特别是针对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审判监督程序中缺乏律师代理申诉的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法院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学习、借鉴其他法院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加强和改进律师代理申诉工作。

  (二)积极引导申诉、信访人通过律师代理申诉依法解决问题

  在办理来信、来访案件中,向申诉、信访人讲清政策、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积极引导申诉信访人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律师代理申诉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对律师代理申诉的案件,在市法院固定审查审理律师代理申诉案件专门审判团队,严格贯彻执行“四个优先 ”要求,加快立案、送达、审查、审理节奏,切实提高案件审查、审理效率。充分听取代理申诉律师意见,自觉接受律师的监督,不断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三)进一步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沟通联系

  注重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沟通和配合,加强和完善律师值班考勤、考核等措施,充分发挥律师到法院代理申诉值班的作用。与市司法局密切联系,沟通、协商解决律师代理申诉过程中的经费保障问题。与市律师协会经常交流、联系,鼓励律师义务为当事人代理申诉案件,拓展法律援助范围,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感谢您对我市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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