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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04176号提案的答复

2020年09月18日
作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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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高空抛物伤人事件监管和追责’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长期以来,高空抛物致人伤害事件时有发生。正如您所言,高空抛物现象折射出的不仅是一个城市居民的素质和文明程度,也暴露出了城市的管理漏洞及法律方面的相对缺失。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此问题作出相关规定,但根据该条规定,对于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样处理确实可能会让众多住户共同承担责任,但真正的抛物者却又很难得到应有的惩罚。而高空抛物案件部分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发现真正的高空抛物人即可能的犯罪嫌疑人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且随着科技的发展,查明真正的高空抛物人的难度亦逐步降低。对此您在提案中也提出了中肯的建议,明确提出防范高空抛物行为要从小区开发和物业整治的源头抓起,并将高空抛物行为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款中,将其定性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或是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明确处罚措施,使处罚高空抛物行为有法可依。

  就人民法院审理的涉高空抛物案件情况而言,今年市法院对全市两级法院高空抛物、坠物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通过调研发现2019年1月1日至今全市法院有关高空抛物、坠物的案件只有1件,已于去年审结。该案系中国联通桓台县分公司横跨马路架设的电缆网线突然坠落将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绊倒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从该案的情节来看,其与小区里的高空抛物致人伤害案件有所区别。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尽管没有直接的高空抛物致人伤害案件,但全市法院对于此类案件仍高度重视,要求未来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案件的相关意见进行处理。尤其是对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类民事案件,第一,在受理时要向当事人释明尽量提供具体明确的侵权人,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减轻当事人诉累。对侵权人不明又不能依法追加其他责任人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补偿损失。第二,审理过程中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时,对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责。同时要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积极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加强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等的沟通协调,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除严格按照上述措施对案件进行审理外,还应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作用,加强诉前、诉中的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纠纷矛盾,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推动完善社会救助工作,充分运用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及时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高空抛物受害人给予救济,并支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高空抛物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或者进行试点工作,从而对受害人损害进行合理分担。

  感谢您对我市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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