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运用《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委托鉴定的意见(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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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6月30日 |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运用《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 委托鉴定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运用《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开展对外委托鉴定工作,配合相关业务部门为当事人提供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鉴定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集中办理委托鉴定工作规范(试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范意见。 第一条 淄博两级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在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审判和执行部门配合下,依托委托鉴定系统依法、规范、集约、高效办理诉前调解、审判和执行过程中的委托鉴定工作。 本规范所称委托鉴定包括鉴定、评估、审计、检验等。 第二条 淄博两级法院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统一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办理对外委托鉴定业务,实现委托鉴定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集约化管理。司法技术部门负责委托鉴定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司法技术部门应当通过委托鉴定系统,集中办理委托鉴定辅助性事务,包括辅助审查、确定机构、办理委托、移转材料、沟通协调、催办督办等,实现统一管理,集中办理。 第四条 淄博两级法院要充分利用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道交一体化平台与对外委托鉴定系统的对接,积极探索开展诉前鉴定工作。在诉前调解中,引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离婚纠纷等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通过诉讼服务中心发起委托鉴定。 第五条 对外委托鉴定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办理组织现场勘验、鉴定听证事务。在诉前鉴定中,除办理本规范第三条所列委托鉴定辅助性事务外,需办理参与勘验、参与听证事务。 第六条 审判和执行部门或者诉前调解组织受理当事人对专门性问题提出的委托鉴定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在线转委托给司法技术部门。 第七条 司法技术部门接到委托后,由司法技术部门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 第八条 案件承办人接收案件后,完善案件录入信息并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符合鉴定条件的,于3个工作日内组织当事人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并在确定鉴定机构后2个工作日内将鉴定业务转委托给鉴定机构;不符合鉴定条件的退回委托单位 。 第九条 在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及机构确定方式等内容,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 人民法院通过委托鉴定系统在鉴定机构名册内由当事人协商选定、直接指定或者随机选定鉴定机构。 当事人协商选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名册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机构通过委托鉴定系统填报机构信息、鉴定人信息。 第十一条 鉴定机构确定后,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委托鉴定系统向鉴定机构出具委托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材料,并明确材料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交接时间等内容。材料便于进行在线移送的,应当通过委托鉴定系统线上移送;不便于线上移送的,可以线下移送,并及时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鉴定机构提出需要补充或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司法技术部门负责通知提交委托鉴定申请的审判执行部门、诉前调解组织或者当事人。 第十四条 补充或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鉴定期限内。但委托庭(室)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组织当事人对材料进行质证。 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后30日内完成鉴定任务,并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案件复杂、情况特殊的,经分管院长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60日。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超过60日未出鉴定报告的,司法技术部门应要求其书面说明原因、理由,并将情况反馈给委托庭(室)。 第十七条 鉴定机构无正当原因理由超过60日不能出具鉴定报告的,司法技术部门将根据情况对其作出警告、更换鉴定机构、一定时期内停止备选,直至从备选名册中剔除的处理。 第十八条 司法技术部门应当监督鉴定机构合法、中立、规范、及时开展鉴定工作,并通过委托鉴定系统,实现鉴定工作全程留痕、期限提示、节点监控、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司法技术部门应当督促鉴定机构及时将鉴定意见或相关文书上传委托鉴定系统,方便当事人网上查阅,便于司法技术部门监督完成鉴定报告向委托庭(室)的送达。 第二十条 司法技术部门在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后,经审查合格,应当在三日内将鉴定意见书及有关案件材料送达委托部门。 当事人对委托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收悉鉴定意见书后15日内可以通过委托部门向司法技术部门提出。由司法技术部门组织鉴定机构给予书面答复,必要时组织鉴定机构、当事人召开听证会予以答复。异议答复一般应在7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需要中止、解除或者终止委托鉴定的,司法技术部门应当通过委托鉴定系统或书面通知当事人和鉴定机构。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建立鉴定工作评价机制,在鉴定工作结束后,由审判执行人员、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司法技术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业务能力、工作质效、服务水平、收费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中介机构动态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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