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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社会公众旁听庭审纪律规定

2020年09月29日
作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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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制定本纪律规定。

  第二条 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

  第三条 旁听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四条 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去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

  (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第五条 旁听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进行录音、录像或拍照时,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第六条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旁听人员未经许可进行录音、录像或拍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第七条 旁听人员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扣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司法警察依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维持法庭秩序。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采取的扣押物品、强行带出法庭以及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第九条 人民法院进行案件听证、国家赔偿案件质证、网络视频远程审理以及在法院以外的场所巡回审判等,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旁听庭审活动以及外国媒体记者报道庭审活动,应当经过许可,并遵守以上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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