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15)川执字第155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密传星与被执行人淄博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淄博鹏润建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规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密传星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调查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淄博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淄博鹏润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164215868Y,机构组织代码:16421586-8,法定代表人:李迎春,执行董事兼经理。
执行案号:(2015)川执字第1555号
执行依据: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商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截至目前被执行人淄博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淄博鹏润建工有限公司)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密传星68794.2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凡向本院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淄博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淄博鹏润建工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属实并最终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悬赏举报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举报联系电话:0533-5610601,18560296118
联系人:杨法官
执行法院: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财产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可放心提供线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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