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登录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
无障碍浏览 |

关于在执行程序中施行执行悬赏公告实施办法

2019年08月01日
作者:执行局
打印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执行程序中施行执行悬赏公告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行悬赏公告是指执行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公告。    

  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案件的一个或多个被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经法院依法审核、批准后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第四条 悬赏执行的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名下或以案外人名义存在,实际为被执行人所有的以下财产: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收益、基金份额、信托收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有价值的财产。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

  (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

  (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发布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

  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七条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第八条 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悬赏金可以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第九条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第十条 申请执行人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在悬赏事项实现后如实给付所承诺的悬赏金。提供线索人员与申请执行人就悬赏金支付的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时,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