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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十大案例

2020年07月13日
作者: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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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

淄川区人民法院执行的

王某与山东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王某,住所地淄川区淄城路445号6号楼5单元502号。

     被执行人:山东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青龙山路6766号。

     执行依据:(2016)鲁0302民初2623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山东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欠原告王某借款本金6 000 000元及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2 720 000元,共计8 720 000元,被告于2016年9月30日前偿还2 720 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3 000 000元,余款3 000 000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72 840元,减半收取36 420元,由被告负担。

    执行过程:王某与山东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7日以(2019)鲁0302执恢287号立案恢复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属的土地约五十亩及地上建筑物20000多平方米。涉案土地已办理土地证,但是地上建筑物未施工完毕,未确权办证。经当事人双方议价确认涉案不动产地上建筑物1350万元,土地1650万元,共计价值3000万元。考虑到该不动产处位置好且有土地证,价值较大,第二次拍卖执行仅降价5%。在二拍期间,有竞买人有意竞买,但顾虑竞买成交后,地上建筑物未施工完毕,后期继续施工,需要被执行人提供大量施工手续证件,如果被执行人不提供,将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促使该大标的案件拍卖成功,执行人员多次找到被执行公司负责人,讲明法律利害关系,让其主动配合法院提供相关手续。最后,被执行人终于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登记本等十一本证件原件提供给法院。竞买人看到被执行人向法院交付上述证件后,彻底打消顾虑,敢于参与竞买,最后以2850万元竞买成功。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

    对于未施工完毕的地上建筑物的拍卖,应在拍卖前让被执行人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前期施工手续证件,确保拍卖成交后顺利完成不动产确权及过户工作,以提高涉案财产网拍成交率及成交价值。

   案例2 

淄川区人民法院执行的

某某与山东家具有限公司等

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邢某某,住所地淄川区西河镇西坪村。

     被执行人:山东圣德龙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周隆路631-2号。

     执行依据:邢某某申请执行山东某家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判决,被告山东家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邢某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徐某某、刘某对被告山东家具有限公司所欠原告邢某某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过程:该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以(2018)鲁0302执恢445号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家具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淄博市周村区的小产权商品房四幢,面积近三千平米。经过一拍二拍,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在拍卖中,执行人员发现涉案房产靠近繁华路段,地理位置优越,但因系小产权房,拍卖价格偏低,前来咨询竞买的人很多,但实际拍卖时却无人竞买而流拍。执行人员多次到涉案房产驻地村委调查查明,因被执行人拖欠驻地村委土地租赁费,村委为收回租赁费,村委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村委将涉案房产2000多平米予以租赁抵顶被执行人所欠土地租赁费;剩余房产被执行人也已进行租赁。竞买人去村委了解涉案房产现状时,村委及承租人告知其不要参与竞买,即使竞买成功了,也搬不进去。执行人员确认流拍原因是驻地村委及承租人阻碍,如果继续进行网拍并进入下一个流程变卖程序,有上述原因,也很难有人敢于竞买。为促成涉案房产变卖成交,执行法官决定将涉案房地产强制迁出移到变卖程序前,以打消竞买人竞买房产后搬不进去的后顾之忧,同时给驻地村委及承租人讲明法律,如拒不迁出妨碍执行,将追究其法律责任。通过采取以上执行措施,最后终于顺利将涉案房产以二拍流拍价成功变卖。

    二、典型意义

    对于小产权房产的拍卖,应该实地调查了解,查明有无租赁,并取得驻地基层组织及承租人的配合。如有租赁情况,应将强制迁出房屋程序前移至拍卖之前,以保证网拍成交率。

案例3

沂源县人民法院执行的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

保证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被执行人杜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及申请执行人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两案,该案立案后,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17年对上述两件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案件虽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但法院一直没有放松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找。在得知被执行人某某前几年一直在湖南省长沙市做生意之后,法院即派人前往湖南省长沙市查找被执行人杜某某的财产。经过认真细致地查询,终于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找到相关线索:被执行人杜某某于2017年11月份与山东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七份房屋买卖合同,将其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的七处房产作了出售转让。查找到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后,沂源县人民法院决定依法以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2018年7月,沂源县人民法院将相关案件材料、证据材料向沂源县公安局进行了移送。沂源县公安局接到案件后,于2018年7月31日对杜某某进行了刑事拘留。被执行人杜某某被刑事拘留后,他和家人立即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后果,积极与案件申请执行人几家银行联系,多方筹集资金,在2018年8月6日与两申请执行人分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并在执行期间转移财产,数额巨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严重侵害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其有自首和主动部分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的从轻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处杜兴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对被执行人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有效地加强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对逃废金融债务的被执行人的震慑作用,对解决“执行难”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起到了很好地推动作用。受该案影响,当地很多金融案件被执行人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和法院,表示将积极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4

沂源县人民法院执行的

山东某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山东某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5万余元,在执行过程中,办案人员了解到,申请执行人是一仅有30余人从业的小型公司,由于规模小、产值不高等原因,成为当地少数未陷入担保权的公司,虽然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经营资金遇到困难,尚能正常经营,但急需回收该笔债权发放职工工资、投入生产,于是决心加大执行力度,力争早日将执行款执行到位。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了解到被执行人是一部属国有大型公司,因经营不善现已停产,职工已经分流,仅有部分留守人员看管公司资产,且公司资产多已被当地法院查封,欠缺履行能力,执行工作陷入僵局。此后,办案人员又多次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提醒、指导申请执行人查找、提供执行线索,在多方努力下,终于获悉被执行人在山东尚有部分到期债权,此后近4个月的时间内,办案人员三去嘉祥,二去济南、寿光,通过多次调查取证、调解协调,共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45万余元,尚有10余万元未执行到位。办案人员决定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了解情况,查找新的执行线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验收后的第三天,办案人员冒着严寒踏上了去山西太原的旅程。在此后的三天内,经与被执行人留守人员多次沟通、协调,最终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了用30吨废旧耐磨钢板抵顶剩余欠款的协议,2019年1月23日(农历春节前夕)该批废旧耐磨钢板如数运送至申请执行人处,为公司开春生产提供了保障。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被执行人欠缺履行能力的案件,在执行人员的多方努力下,历经6个月的时间,通过执行到期债权、以物抵债,使本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辖区内小微企业的发展,真正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案例5

桓台县人民法院执行的

山东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某某

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山东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邢家镇前驻地。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董事长。

执行依据:桓台县人民法院(2018)鲁0321民初3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7 833 960.58元。

执行过程:本案执行立案后,桓台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控,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若干,但银行存款不足以全额履行完毕,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逾千套,因被执行人系房地产开发公司,其名下房产多有已出售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等情况,若贸然对其名下房产进行查封,则有购房人的权益有可能收到侵害,由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针对该情况,为全面落实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保障桓台县营商环境稳定运行,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积极协调,对被执行人列明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做好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经过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

二、典型意义

近一年来,因受房地产行情影响,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资金周转问题。住房问题系老百姓心中的头等大事,在执行过程中,若贸然对开发商采取执行强制措施,则有可能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影响,引起购房者的恐慌。本案中,执行法官从实际出发,协调制定积极可行的调解方案,保护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同时也保障了被执行人正常的经营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6

桓台县人民法院执行的

山东某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山东某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寿济路。

法定代表人:罗某,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河南东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执行董事。

执行依据:桓台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新疆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分期支付原告山东某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500000.00元。

执行过程:因被告有逾期支付行为,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桓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桓台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以支付案款,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联系,申请执行人山东某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新疆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多宗设备及线路的财产线索,本案承办法官为保障该案能快速执结,不辞辛劳奔赴新疆,调查取证,证实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属实。在确认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之后,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到庭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设备及线路抵顶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本案执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因疫情原因,2020年上半年各企业运营周转困难,本案标的额过大,被执行人很难短期内以现金支付方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法院核实线索,积极调解,在保证被执行人企业正常运转的情况下,用以物抵债的方式解决双方纠纷,即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企业的稳定发展,降低社会矛盾,避免出现企业工人讨薪等社会问题的出现。

案例7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的

张某等47人申请执行淄博高新区石

桥某某俱乐部、高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张某、陈某等47人。

被执行人:淄博高新区石桥某某俱乐部。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南石社区北西六路。

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9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西六路北首华侨城南区。

执行依据:淄博高新区法院(2019)鲁0391民初1083、1093号等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向张某47名申请执行人支付会员费累计4万余元。

执行过程:淄博高新区法院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告知其应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先行开展调解工作,安抚众多申请执行人的情绪,积极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表示因为疫情,新开业的健身房迟迟没有顾客,也没有其他收入,无法兑现退款协议。执行法官依据案件实际情况,释明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在这47名申请执行人里,有学生,有聋哑人,有正在做化疗的患者等,执行法官多次与高某某沟通情况,高某某答应积极筹措资金退款。执行法官在了解到高某某的真实情况后,再度逐一联系47名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线上沟通,劝导申请执行人体谅高某某的难处,以和为贵。经过干警的不懈努力,最终47名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批清偿退款。在2个月之内,被执行人分4次将47名办卡者的健身卡费用通过现金支付、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退还完毕。

二、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件虽标的不大,但涉案人数多,且在疫情期间,执行法官既要防护疫情,又要维护好群众权益,虽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当事人辩法析理,该系列案顺利执结。淄博高新区法院注重涉民生案件执行工作,以实际行动践行群众路线真正为民解忧,做好法律释明、答疑解惑和裁判说理工作,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全力实现法理、事理、情理“三理”的有效融合,不断提高执法办案、化解矛盾、服务群众的水平,努力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案例8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的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淄博某某能源有限公司

环保处罚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淄博高新区中润大道113号。

负责人:曹某某,局长。

被执行人:淄博某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世纪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人依据淄博高新区法院(2018)鲁0391行审25、28、29、35-48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及逾期滞纳金共计3100万元。

执行过程:被执行人接受执行通知书以后,仍然未按指定期限履行法律义务。淄博高新区法院联合环保部门对该公司现场执法,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强制该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实施冻结,同时发出了限高令。执行法官联合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多次上门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联合执法行动促使被执行人自行履行义务,放弃企图逃避罚款的念头。最终,3100万元执行案款,顺利执行到位。

二、典型意义

2020年3月,淄博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建立“全员环保”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员落实、全员参与生态环保工作的宗旨,实现淄博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淄博高新区法院主动作为,积极联合环保部门加大对环境保护问题的执行力度,共同推进环保处罚规范化、实施程序合法化,为高新区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支持了环保部门行政执法处罚,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助力生态环境持续向好发展。

案例9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的

淄博某日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复议一案

一、基本案情

淄博某日化有限公司针对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其企业商标的执行行为不服,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其不服,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复议。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最终驳回了其复议申请。本案主要涉及对被执行人企业商标的执行问题,注册商标作为被执行人的无形财产,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对被执行人享有的该项财产,法院可以作为执行的对象,但在具体执行中,应结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具体规定审查商标是否具备执行条件。且如第三人通过法院司法拍卖程序受让了涉案注册商标,其即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其相应权利。

二、典型意义

在对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一般作为执行对象的系企业的土地、厂房、机械设备、原材料等,本案拍卖的系企业的注册商标,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财产,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当然也可作为法院执行的对象。被执行人以其公司“字号”与商标存在混淆为由认为该案不能对其商标进行执行。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该执行复议案件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具体法律规定出发分析了本案商标的可执行性,解决了执行难题。

案例10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的

复议申请人李某申请执行复议一案

一、基本案情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孙相某、孙某和、孙某明、第三人高青某酒厂与企业有关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孙相某、高青某酒厂对该院评估拍卖其涉案房产不服提出执行异议。高青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裁定中止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复议申请人李某不服,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复议。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撤销了执行异议裁定,驳回了两异议人的执行异议。该案件主要涉及对于房地产的司法拍卖问题,在原则上要求涉案的房地产应具有合法性,且需遵循“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法律规定。但在执行实务中,对于审批手续、权属登记等有瑕疵的房地产,甚至违法建筑,只要其具有市场价值,就应当物尽其用,人民法院在对房地产的权属瑕疵予以充分公示的基础上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方法予以处分。而买受人仅能取得原权利人享有的权利(禁止转让的除外),并承继房地产上存在的风险等。

二、典型意义

该案系因执行法院在启动拍卖程序后所引发的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原审法院以拍卖标的物须具有合法性为由,中止了自身的执行拍卖行为,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该执行复议审查围绕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执行实务理论,对有瑕疵房地产是否能够拍卖变现的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明晰了对于具有瑕疵的房地产,甚至违法建筑,都可以通过拍卖等方式灵活处置,从而最大限度的实现财产价值,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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