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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 | 全市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四)

2018年11月10日
作者: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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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和支付原告吴某良、庄某兰工资款104 246元,自2017年5月28日起,被告吴某和于每月28日前支付原告吴某良、庄某兰5 000元,直至上述款项付清;

二、如被告吴某和不按上述协议履行,则被告吴某和加付原告吴某良、庄某兰违约金5 000元,且原告吴某良、庄某兰有权对剩余欠款申请全额执行;

三、原、被告对本次劳务合同纠纷事宜就此做一次性终结处理,今后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 192元,由被告吴某和负担。

2017年5月17日调解书生效后,吴某良、庄某兰于2017年6月26日向博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博山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原经营的小工厂已经停产,欠下大额的外债,本人无其他收入来源另查明,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查处身患胰腺癌,已到医院做了切除手术,术后维持治疗费用巨大,需要被执行人的子女支付相先治疗费用。综上,被执行人财产无法变现。

本案被执行人生病住院导致无力偿还债务,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系同村人,也了解被执行人的现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前许多个人和私营企业经营状况并不乐观,不管是借款还是提供劳务、签订劳动合同都要充分了解企业情况,而且要有充分的心理预期,做好法律风险的预估和承受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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