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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 | 全市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执行不能典型案例(三)

2018年11月10日
作者: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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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赵某东、赵某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耿某煜借款336.715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5年7月29日判决书生效后,耿某煜于2015年8月25日向周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周村法院将审理阶段冻结的10万元扣划并过付给申请人,并对审理阶段查封的赵某军名下的位于周村区兰馨书院20号楼房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因无人竞拍最终流拍,后申请人申请以物抵债。以上房产由赵某军与其配偶时某勤共同共有,时某勤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且不同意以物抵债,该房产无法执行。审理阶段查封的赵某军的另一套房产位于周村天苑生活区,系共同共有,赵某军与时某勤现居住于此,情况同上。赵某东于2012年3月从工作单位辞职,现下落不明。综上,被执行人财产无法变现。

此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在交易时应充分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及财产状况。此案中,被执行人名下虽有两套房产,但均为共同共有,在流拍的情况下共有人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又不同意以物抵债,导致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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