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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 | 全市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执行不能典型案例(二)

2018年11月10日
作者: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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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6日19时50分,被告人徐某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孙某强沿张店区华福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世纪路与华福大道路口,不慎撞上路中心的隔离墩,孙某强甩出致伤,就医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张店区法院于2012年3月2日作出(2012)张刑初字第11号判决: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玲,孙某迎、国某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共48043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胡某玲,孙某迎、国某珍于2012年4月9日,向张店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积极采取各项执行措施,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结果很不理想。一方面徐某出狱后向张店法院提交了相关材料,证明其现在家庭非常困难,母亲有多种疾病,基本处于卧床状态,父亲从事建筑队工作,从钢架上摔下导致小腿骨折不能从事重体力工作,而其本人从狱中出来后未找到一个固定工作。另一方面为尽最大努力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法院又于2016年9月27日,对徐某进行司法拘留15天,但仍没有效果,案件陷入僵局,执行不能。据了解,申请执行人胡某玲,孙某迎、国某珍等是农村人员,无固定职业和收入,且国某珍身体患有多种疾病。为帮助弱势群体解决实际困难,根据《淄博市市级涉法涉诉救助金管理法》第五条第三款和《淄博市集特困群体执行救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法院依法对孙某迎、国某珍进行司法救助3万元。申请执行人对法院工作表示理解,待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后再申请继续执行。

因为农村摩托车一般不购买车辆保险,被执行人又大多为农村无固定收入人员,所以驾驶摩托车肇事后引起的民事执行案件一直是法院执行的一个难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穷尽执行措施,仍不能执行到位,属于典型“执行不能”案件,法院通过对申请人进行司法救助,及时给予人文关怀,得到了申请人的理解,该案得以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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