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管辖须知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下案件: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做的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5、行政复议前置案件。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复议机关,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此时,既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也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
附复议前置案件范围:
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权属纠纷裁决案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海关纳税争议同上。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经营者集中案件。对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本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专利复审委员会复议前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复议前置。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像国务院申请仲裁,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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