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受理范围
1、 淄博中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为本院作出的二审生效判决、 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10 人以上)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法人的案件,提出再审申请的期限一般为裁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内,特殊情况除外。
2、淄博中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为本院作出的二审生效裁决及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生效裁决后,经当事人向一审申诉并驳回的,提出申诉的期限一般为裁决生效后的两年内,特殊情况除外。
3、淄博中院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为本院作出的二审生效裁决及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生效裁决,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申诉期限为刑期内及刑期期满后两年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人就民事责任申诉的期限一般为裁决生效后的两年内,特殊情况除外。
4、符合本院立案条件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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