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赔偿金,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如实记录,交赔偿请求人核对或者向赔偿请求人宣读后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
赔偿义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赔偿请求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补正材料,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金的申请,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受理其支付赔偿金申请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并自支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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