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刑事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指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案件。
(二)无罪逮捕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指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案件。
(三)二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指二审改判无罪的赔偿案件。
(四)重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指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赔偿案件。
(五)再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指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
(六)刑讯逼供致伤、致死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指刑讯逼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七)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指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八)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五项)。指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九)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赔偿案件。
(十)错判罚金、没收财产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指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
(十一)违法司法罚款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司法罚款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
(十二)违法司法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司法拘留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
(十三)违法保全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
(十四)错误执行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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