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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指南

2020年01月07日
作者:淄博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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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因本人或其他原因,需要向本院申请诉讼费用缓 交、减交、免交的,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由本院 依法审查是否准许。

  一、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应向本院 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写明申请事项、理由、缓减免金额等信 息,同时提交可以证明其符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相 关困难证明材料,于申请网上立案时一并上传,由本院立案 部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核。

  二、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的,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 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 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三、当事人申请减交诉讼费用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 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 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 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四、当事人申请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

  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 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 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 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 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五、立案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网上提交的缓交、减交、免 交申请材料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应于收到当日对材料进行审 查。

  六、对符合缓交、减交、免交条件的,立案部门工作人 应及时填写《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 交审批表》,按规定经相关程序审批后,及时为当事人办理 缓交、减交、免交手续,并在网上办案系统中填写相关信息, 审批程序一般不得超过三日,手续办理完成后及时告知当事 人。

  七、对不符合缓交、减交、免交的,及时告知当事人不 符合条件的原因。对因材料缺失不符合条件的, 应一次性 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待补正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对 不符合缓交、减交、免交条件的,应做好当事人的释明工作, 并按规定发出诉讼费用催交通知单,按正常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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