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子女名下房产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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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12月20日 | ||
【要点】 登记于被执行人子女名下的房产能否执行的问题 【基本案情】 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06月19日,依(2015)川民初字第150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案外人陈某1与异议人罗某某共有的位于淄川区松岭华府(以下简称涉案房产)。该房产产权人为案外人陈某1,共有人为案外人罗某某。案外人陈某1于2011年01月14日购买此房产,购房价款为632506元。案外人陈某1是案外人罗某某与陈某之子。陈某1于2004年03月06日出生,购买涉案房产时7岁。案外人罗某某于2017年01月19日,向法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请求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 案外人:罗某某 申请执行人:蒋某某 被执行人:陈某、陈某某 【裁判要旨】 法院查封的涉案房产,产权人为被执行人陈某之子陈某1,共有人为被执行人陈某的配偶罗某某,罗某某与陈某1系母子关系。罗某某与陈某1对涉案房产之共有关系因具有家庭关系应为共同共有,二人对涉案房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罗某某在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故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范围之一。又因涉案房产属于不可分之物,故法院对涉案房产的查封,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罗某某的执行标的异议。 【评析】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通过各种途径逃避执行,比如被执行人将购买的房产登记于子女名下。本案从物权之共有关系的角度分析,确定被执行人子女名下房产,法院可以将其作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执行,为法院是否查封被执行人子女名下房产的问题提供了借鉴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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