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厂房是否为合伙人共同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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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12月12日 | ||
【要点】 1、用因对集体所有土地承包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伙出资方式的,相关书面证据中载明出资人享有所有权,能否认定其系以土地所有权进行出资; 2、合伙人在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共同建设的厂房等房产,合伙人要求确认厂房等不动产为共同享有的,其理由是否成立; 3、对于合伙人要求确认对合伙投入的动产共同享有的,如动产已经实际不存在,对其确认请求是否支持。 【基本案情】 1998年5月,淄川区XX村民委员会经申报,并经淄川区房屋产权交易监理所审查,获批该村位于村东的XX村养鸡场集体房屋所有权证。1999年3月25日,淄川区XX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某某签订“出售养鸡厂协议书”,由张某某取得该村位于村东的养鸡场土地使用权。2004年经原告贾某、被告张某某、李某口头协议,约定共同投资成立磨料加工厂,并约定由张某某、李某出资各11万元,贾某出资9.8万元,共同承担风险,共享收益。2004年2月12日,经过工商登记的某加工厂正式成立,登记经营者姓名为“张某某”,并在原村养鸡场场址上改造建起厂房、配电室、仓库,所建厂房、配电室、仓库等均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某加工厂由张某某负责账务、生产,贾某负责销售和回款,李某负责进料、销售及回款。2004年4月,因某加工厂需要资金周转,由张某某向某加工厂借款12万元,并由张某某、贾某、李某及其配偶出具借条。2006年4月1日,贾某与某加工厂签订承包合同书,由贾某承包某加工厂,某加工厂方由贾某、李某、张某某共同签字,承包合同载明“某加工厂土地房产权归张某某所有”。2006年9月13日,某加工厂被吊销营业执照。2009年10月7日,贾某、张某某、李某签订书面“证明”,约定“委托会计事务所查账,此事由贾某、李某负责。”2017年1月23日,淄博彤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情况说明,说明“事务所接受贾某、李某委托对淄川黄家铺某加工厂账目进行整理,因账薄记载不全,损益情况未结转,未编制财务报表,及凭证中存在需要核实情况,但会计和其他负责人不来核实,事务所无法发表意见,事务所将统计资料以表格形式列示,交由当事人核对。”某加工厂至今未再进行有效清算。现某加工厂机器设备已不在厂内,实际去向不明,原、被告亦均不知机器设备去向。 原告:贾某 被告:张某某、李某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虽然被告张某某当庭认为其已取得黄家铺镇高家村养鸡厂即洪备磨料加工厂所在地的土地所有权,但通过其提交的淄川区房屋产权交易监理所出具的“淄博市公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仅证实淄川区XX村委会会经申报取得了养鸡场集体房屋所有权,张某某通过与淄川区XX村委会会签订的“出售养鸡厂协议书”也仅能证实张某某取得高家村养鸡场即某加工厂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张某某、贾某、李某三人在此基础上建造的某加工厂的厂房、配电室、仓库等不动产,张某某当庭证实未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后贾某承包某加工厂的合同书虽载明“土地房产权归张某某所有”,但这只是原、被告三人根据自己的理解对集体所有的不动产的没有效力的产权转变约定,该约定显然与法律规定相悖,和事实情况不符。关于某加工厂厂房、配电室、仓库等不动产,原告贾某不能提供该不动产的建设审批手续,不能证实系合法建造。贾某虽提供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淄川分公司记账凭证、收款凭证,意在证实某加工厂的不动产建设系合法建造,但这只能证明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淄川分公司收取某加工厂工程款及用于安装电力变压器等设备的事实,并不能有效证实某加工厂的厂房、配电室、仓库等不动产有合法的建设审批手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须经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发生效力。原、被告因无合法建设审批手续建造的厂房、配电室、仓库等不动产,实际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从而也不发生物权设立的效力。故对贾某关于要求确认某加工厂的厂房、配电室、仓库等不动产由原、被告共同享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贾某对某加工厂厂内机器设备等动产的确认请求,贾某当庭陈述该宗不动产现不在某加工厂内,被告张某某、李某亦当庭陈述不知该宗不动产的去向。法院认定,对不知去向的动产确权没有实际意义和法律意义。且张某某提出在某加工厂成立后,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其筹资借款12万元给某加工厂,并约定用某加工厂的设备作抵押,借款一直未予偿还。原告贾某、被告李某在提起诉讼前,亦曾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某加工厂账目进行审计,但因种种客观原因未出具最终意见,这说明某加工厂在停业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经过明确有效和原、被告均予认可的清算。故对贾某关于对某加工厂厂内机器设备等动产的确认请求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后语】 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一切市场经济活动都需要依法进行。尤其对于涉及农村土地切入市场的情况下,经济主体要特别注意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并运用法律来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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