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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人以雇主欠劳务报酬为由占有雇主房产不属于合法的自力救济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20日

  【要点】

  被告以原告欠其看家的劳务费为由占有原告房产是否属于合法的自力救济。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坐落于淄博市周村区萌山水库西首的产权证为周村区字第X号、第XX号两处房产归张某某、李某某共同所有。自1998年起张某某雇佣冯某某、司某某到前述两处房产内看家。一审庭审中,张某某称已与冯某某、司某某解除了劳务关系,而冯某某、司某某称因张某某未支付劳务报酬且双方未解除劳务关系,故二人继续在前述房产内进行看家。从张某某、李某某提交的照片可以看出,上述两处房产其中标有“小码头”的一处大门被上锁及用钢丝缠住,一处卷帘门堆放有门板等杂物,一处窗户处堆积着三块废旧床板。张某某、李某某起诉要求判令排除被告对原告所有位于淄博市周村区萌山水库西首产权证号为周村区字第X号、第XX号两处房产的妨害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冯某某、司某某则辩称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原告共拖欠二被告劳务报酬563005元,双方劳务关系一直未解除且原告一直拖欠劳务报酬,二被告才继续在涉案房产为原告看家。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某、李某某

  被告(上诉人):冯某某、司某某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张某某、李某某系位于淄博市周村区萌山水库西首的产权证为周村区字第X号、第XX号两处房产的所有权人。张某某、李某某在诉状及庭审中陈述已与冯某某、司某某解除劳务关系,冯某某、司某某继续占有使用张某某、李某某的房屋,没有合法的依据,属于无权占有。故张某某、李某某要求冯某某、司某某返还占有使用的上述两处房产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至于冯某某、司某某辩称张某某未足额支付劳务报酬的意见,系另外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引起的纠纷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其通过占有使用张某某、李某某房产的方式为法律所不允许,故对其上述意见不予采信。张某某、李某某要求冯某某、司某某支付经济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一、冯某某、司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占有使用的周村区字第X号、第XX号两处房产返还给张某某、李某某;

  二、驳回张某某、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冯某某、司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我方居住在涉案房屋中是因为张某某、李某某雇佣我方为其看家护院,张某某、李某某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双方已经解除雇佣关系;张某某、李某某拖欠我方的工资至今未付,根据自力救济原则,我方住在涉案房屋中属于有权占有。二审另查明,冯某某、司某某表示其与张某某、李某某双方未约定在劳务费未支付的情况下其就可以占有涉案房屋;关于张某某、李某某欠其劳务费的问题,冯某某、司某某均已另案诉讼。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的坐落于淄博市周村区萌山水库西首的产权证为周村区字第X号、第XX号两处房产的所有权人为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作为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有权对涉案房产请求排除妨害。张某某、李某某虽曾雇佣冯某某、司某某在涉案房产内看家,但张某某、李某某作为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其有权不再要求冯某某、司某某看家。张某某、李某某在本案中主张其已与冯某某、司某某解除劳务关系,即表示其已不再要求冯某某、司某某看家,故在此情况下冯某某、司某某继续占有使用张某某、李某某所有的涉案房产已无合法依据。冯某某、司某某主张张某某、李某某拖欠其劳务费至今未付,但双方并未约定在劳务费未支付的情况下其就可以占有涉案房屋,且拖欠劳务费问题系另一法律关系,冯某某、司某某对此也已另案起诉主张权利。故冯某某、司某某以此为据认为其占有涉案房产系有权占有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信。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对自力救济的正确认定问题,具体而言就是看房人以雇主欠其看房的劳务报酬为由占有雇主房产是否属于合法的自力救济,其是否属于有权占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39条则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坐落于淄博市周村区萌山水库西首的产权证为周村区字第X号、第XX号两处房产的所有权人为张某某、李某某。而根据《物权法》第35条的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据此,张某某、李某某作为涉案两处房产的所有权人有权对该两处房产请求排除妨害。故张某某、李某某虽曾雇佣冯某某、司某某在涉案房产内看家,但张某某、李某某作为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其有权不再要求冯某某、司某某看家。然而本案中容易引发争议和值得探讨的问题在于,张某某、李某某确实欠冯某某、司某某看家的劳务费,虽然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在劳务费未支付的情况下冯某某、司某某就可以占有张某某、李某某所有的涉案房屋,冯某某、司某某占有涉案房屋并无合同法上的依据,但冯某某、司某某以张某某、李某某欠其劳务费为由主张其住在涉案房屋中系自力救济而属于有权占有。因此要想对本案这样的情形作出正确的认定和处理,就需要对自力救济问题予以正确理解和把握。

  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其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自力救济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是市民社会普遍采取的一种社会纠纷解决方式。作为一种社会纠纷解决方式,自力救济自身存在许多难以克服的弊端,很容易导致社会混乱。因此,由国家提供公力救济,以代替私力救济,逐渐成为了一切文明国家普遍采取的社会治理方式。随着国家公力救济的不断深化、普遍化,自力救济开始逐步退出物权保护的历史舞台。但应看到,自力救济作为一种权利保护方式具有救济及时、维权成本低等显著优势,这恰好弥补了公力救济在这些方面的不足。因而直至今日,自力救济在法律制度中仍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种重要而有益的补充。[1]从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来看,自力救济的合法措施主要包括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和自助行为三种。本案中冯某某、司某某占有涉案房屋显然不是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至于自助行为,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但理论和实践对此均予认可。其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避免或减轻损害,对他人的自由和财产施以拘束、扣押或毁损的行为。当然自助行为的条件相对严格,通说一般认为自助行为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为保护自己的权利,二是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三是采取的手段适当,四是事后及时请求有关部门处理。冯某某、司某某占有涉案房屋的行为看上去貌似系自助行为,但其实就张某某、李某某欠冯某某、司某某看家的劳务费这一情况而言,其显然不能算是在紧急情况下,即其并不属于情势紧迫而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故其并不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在张某某、李某某拖欠冯某某、司某某的劳务费的情况下,冯某某、司某某以雇主一方即张某某、李某某欠其劳务报酬为由占有涉案房产,其该行为显然不属于合法的自力救济行为。而且拖欠劳务费本身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冯某某、司某某对此完全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来向张某某、李某某主张拖欠的劳务费,而二审中也已查明冯某某、司某某对此已另案诉讼。因此冯某某、司某某在本案中主张其住在涉案房屋中属于有权占有依法并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对于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并判决其向张某某、李某某返还涉案房屋无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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