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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资质之实际施工人就其应得工程款享有足以排除执行之合法权利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7月17日

  【要点】

  电力工程施工作为专业工程需由具备施工资质之主体进行施工,存在借用资质且发包人要求专户结算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得工程价款被法院执行名义施工人债务时冻结,此时其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其借用资质的违法行为应由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但不导致其民事权益丧失,其所提异议主张应得到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

  被告:邹XX、孙XX、XX机电

  第三人:XX电力

  原告XX电力诉称:1、请求依法确认被冻结在第三人处工程款归原告所有(未结算暂定40万);2、停止对被冻结在第三人处工程款的执行;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邹X辩称,原告要求确认债权,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对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

  被告孙X、XX机电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XX电力博山分公司述称,认可原告系相关工程的施工人,但是实际施工人的相关工程与第三人至今尚未结算工程款。

  被告王丽丽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XX电力与被告XX机电通过签订借用资质协议参与第三人XX电力博山分公司的招投标,中标后以被告XX机电的名义与第三人XX电力博山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原告XX电力实际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是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

  【审判】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鲁0303民初3124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被冻结在第三人淄博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博山分公司处的工程款归原告山东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停止对被冻结在第三人淄博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博山分公司处的工程款的执行。宣判后,邹X提出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2016)鲁03民终341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中,被上诉人XX电力所施工的电力工程已投入使用,一审法院冻结的款项明确系其施工工程的应得工程款,在齐林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明其为有关工程实际施工人,其为被冻结账户的可期待债权的所有人时,对上诉人邹X因故就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债务执行过程中的相应执行行为应予停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存在的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实际施工人概念,是在有关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或投入使用的情况下,对实际投入了有关劳动力资源,已物化在工程之中的施工组织、实施者的报酬取得权的确认,其背后亦涉及农民工合法权利的保障问题。因施工资质等级管理制度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范畴,在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中出现的有关各方的违法行为,应由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范或法律规定作出处罚,而不产生实际施工人丧失民事实体权利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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