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 | 全市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11月10日

    2016年9月4日,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顺205国道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309国道路口北100米处,其车左手把与顺205国道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直行的李某孝驾驶的鲁CWT002号二轮摩托车左车把相撞,致李某孝受伤、两车受损。经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周村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孝无责任。判决李某赔偿原告李某孝医疗费等共计15329.64元。

    2017年4月30日判决书生效后,李某孝于2017年7月10日向周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周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发起网络查询并进行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李某较为配合法院工作,主动如实申报财产并将名下全部存款1500.00元交至法院,表示其确无财产履行义务。经了解,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多次带人到李某工作单位要钱,后单位将其开除,现李某在劳务市场打零工,2009年妻子与其离婚后,孩子随李某生活,李某患有糖尿病,入不敷出,生活困难,确无履行能力。

    此案被执行人比较配合法院工作,且申请执行标的额较小,本可以顺利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原来有工作单位,有固定收入,虽当时履约能力欠缺,但可以慢慢偿还。申请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也应充分理解被执行人,在不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被执行人确实生活困难的,申请人不应急于求成,使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导致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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