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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制报 审判周刊:环翠法院创新参审方式推进司法民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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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24日 | ||
为进一步规范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参审案件的积极作用,威海市环翠区法院不断创新陪审员参审方式,积极推进了司法民主,促进了司法公正。 一是推行分类对口参审制度。按照当事人的地域、案件的类型、案件难易程度进行科学分类。在审理民间纠纷时,邀请在农村基层组织中有调解经验的陪审员参加,发挥他们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邀请来自学校老师、共青团和妇联的陪审员参审案件,发挥他们了解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的优势,做好庭前、庭审和庭后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在审理医患纠纷、借贷、金融、房地产、劳动争议案件时,注重邀请在医院、金融、房管局、工会工作的陪审员参与,协助法官解决审判中的专业性疑难问题。陪审员分类对口参审案件,既可以发挥陪审员的专业优势,调动陪审员在庭审提问和合议庭评议时的主动性、积极性,也有效改变了陪审员陪而不审、陪而不议的现象,提高了陪审质量。 二是推行陪审员选定无因排除制度。在确定陪审人选时,当事人对候选陪审员拥有无理由否决权,即当事人对候选陪审员的排除无需作出任何解释。具体做法是:由审判长在陪审员名册中随机选取超出预定数额的陪审员组成备选名单,并于开庭5日前召集原、被告双方,原、被告可各自等额无原因地排除多余陪审员,其余符合要求数额的陪审员参与组成合议庭。 三是推行陪审员阅卷评议发言制度。庭前阅卷制度。由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将庭审提纲交至陪审员,使陪审员在庭审前知悉案件的基本情况,实现与庭审节奏的合拍、同步。建立庭审后迅速合议制度。为避免庭审与评议时间过长,导致陪审员淡化审判信息的情况,坚持庭审与评议的连续性原则,及时将人民陪审员的思考过程固定下来。建立首先发言的评议制度。为改变陪审员陪而不议的现状,要求陪审员在评议案件时首先发言,从而督促陪审员在庭审时专注于庭审,在进行深入思考后提出自己的真知灼见。建立陪审员专项评议制度。在评议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只参与案件事实的认定,而不涉及在查明案件事实后的法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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