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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部门决算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25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和重要事项说明

  一、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二、重要事项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 部门职责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1987年6月成立,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对环翠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受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依法再审。

  (三)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四)依法审判由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提供司法协助。

  (六)依法决定应由本院管辖的国家赔偿。

  (七)接受上级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八)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九)组织本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领导本院所属事业单位,协助区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管理本院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一)负责本院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

  (十二)负责本院派出法庭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

  (十四)在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律。

  (十五)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 机构设置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部门决算包括:法院机关(包括威海市环翠区法官培训中心、环翠区诉讼服务中心)决算。

  本部门没有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和重要事项说明

  一、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收、支总计6211.05万元。与2016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823.29万元,增长15.28%。主要是人员经费增加,以及年末结转的未支付款项增加。

  (二)收入决算情况

  本年收入合计4938.4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938.46万元,占100%。

  (三)支出决算情况

  本年支出合计4196.9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553.05万元,占84.66%;项目支出643.87万元,占15.34%。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6211.05万元。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823.29万元,增长15.28%。主要是人员经费增加,以及年末结转的未支付款项增加。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196.9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减少73.93万元,减少1.73%。主要是部分采购项目资金未支付。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196.92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类)支出3936.62万元,占93.8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支出7.28万元,占0.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支出85.48万元,占2.04%;住房保障支出(类)支出167.54万元,占3.99%。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4846.66万元,支出决算为4196.9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6.59%。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部分项目资金尚未支付,结转至下年。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主要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年初预算为1797.51万元,支出决算为2149.3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9.57%。决算数大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增加了法官绩效工资。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主要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年初预算为1140.37万元,支出决算为438.9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38.49%。决算数小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部分项目资金尚未支付。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主要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年初预算为1106.7万元,支出决算为742.6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7.11%。决算数小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法院制定多项管理细则,严格把控各项报销制度,厉行节约。

  (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主要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年初预算为401.74万元,支出决算为400.7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75%。

  (5)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主要反映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年初预算为12.8万元,支出决算为204.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600.78%。决算数大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年度追加的用于当事人的司法救助款和返还清理上缴的应退款项。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主要反映明细项目以外的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年初预算为7.36万元,支出决算为7.2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8.91%。

  (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主要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年初预算为65.53万元,支出决算为68.3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4.24%。决算数大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增加了保险缴费基数。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主要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年初预算为16.54万元,支出决算为17.1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6.81%。决算数大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增加了保险缴费基数。

  1.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主要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年初预算为148.11万元,支出决算为167.5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3.12%。决算数大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增加保险缴费基数。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3553.05万元,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人员经费2247.1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其他社会保险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公用经费1305.9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租赁费、培训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本部门没有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支。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1、“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及增减变动原因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为44.22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4.22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

  2017年“三公”经费决算比年初预算数减少17.58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各项支出,确保不超过年初财政批复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与2017年预算一致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减少15.78万元、公务接待费减少1.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的管理规定,用车审批,一车一卡,统一定点维修。公务接待费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接待费用实施细则,严格各项审批制度,报销时层层把关,一餐一结。

  2、“三公”经费支出相关情况说明

  (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2017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0单位,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2017年单位使用财政拨款购置公务用车0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4.22万元。主要用于保险费8.96万元、燃油费18.28万元、维修费14.81万元、停车过路费1.12万元、年检年审费0.46万元、租车费0.59万元。2017年单位财政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3辆。

  (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其中:国内接待费0万元。国(境)外接待费0万元。

  二、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度,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305.92万元,比2016年增长61.76万元,增长4.96%,主要原因是法庭安保及调解、陪审费用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政府采购金额412.3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金额401.99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金额10.35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412.34万元,占政府采购总额的10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7年底,本部门共有车辆23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0辆。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2017年度法院没有财政拨款安排的投资发展类项目,没有进行绩效目标评价。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按现行管理制度,区级部门决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指区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等。

  十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七、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十八、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机关服务(项):反映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疗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其他事业单位的支出,凡单独设置了项级科目的,在单独设置的项级科目中反映。未单设项级科目的,在“其他”项级科目中反映。

  十九、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二十、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二十一、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反映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二十二、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疗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二十三、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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