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城区人民法院关于落实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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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8月01日 | ||
为规范诉讼保全,简化诉讼保全担保审查程序,减轻当事人负担,依法保障当事人实现合法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选择以保险公司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二、保险公司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出具书面保函。 三、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应载明以下内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担保的金额、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为申请人的错误保全申请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 四、保险公司为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保函时,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保函上加盖的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视为保险公司印章。 五、对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证保函,应当在确认真实性的前提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针对保险公司的资信情况、担保范围、承担责任等内容进行审查,是否接受担保由法院决定。 六、保险公司就申请人申请保全的部分财产提供担保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除保险公司提供担保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供其他担保的,申请人应当予以提供。对于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或者担保不符合要求的,对其保全申请不予准许。 七、出具保证保函的保险公司存在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应当由其承担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赔偿的,对该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保函不再受理。 八、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潍城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六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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