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落实《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规定》 切实发挥审务督察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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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0月20日 | ||
2011年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制度确立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每年开展数千次审务督察,发现整改上万个具体问题,有效推动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司法作风提升,持续强化了审判监督管理和人民法院行政事务管理。审务督察组通过查看办案系统、调阅案件卷宗、查阅财务账目、实地查看办公场所等方式开展审务督察,形成审务督察报告,审务督察情况经审议批准后,向被督察单位进行反馈并督促问题整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改革精神,适应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对《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2月11日印发了《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为促进准确落实规定要求、切实发挥审务督察作用,对规定作如下解读。 一、审务督察制度的建立、意义和发展 (一)审务督察制度的建立和意义 2011年,为加强对法院工作人员不规范行为的监督和惩戒,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办、国办有关文件精神,建立了审务督察制度,制定出台了《暂行规定》,赋予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审务督察职能,对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改进作风开展实地检查,并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查纠。 审务督察是人民法院内部监督的“轻骑兵”,在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查纠司法作风问题、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和人民法院行政事务管理等方面发挥了十分突出的作用,在人民法院全面加强从严治党从严管理,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形象、司法公信、司法权威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审务督察制度的实践和发展 审务督察制度建立后,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年初印发通知,对年度审务督察工作作出部署,各级人民法院根据通知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开展审务督察工作。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每年共开展审务督察数千次,每年整改问题上万个,持续查纠整改违反立案登记制、诉讼服务和庭审不规范、消极执行、拖延发放执行案款、审限管理不严格、裁判文书错误、着装不规范、财务管理不严格等问题。根据审务督察发现问题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虚报冒领问题、司法作风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有效化解法院系统廉政风险,显著提升司法作风形象。 随着党和国家以及人民法院一系列重要改革的不断深化、智慧法院建设的不断推进,审务督察的督察重点和督察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暂行规定》有些表述不符合改革精神,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亟须进行修订。一是,随着“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民法院对案件监督管理的现实需要不断加大,审务督察的重点逐步拓展并聚焦至对立案审判执行案件的督察。二是,随着智慧法院建设不断推进,人民法院案件办理、行政公务、队伍建设、财物管理等工作,逐步从“线下”迁移至“线上”,督察部门依托智慧法院平台,探索线上督察方式,建立了智能审务督察系统,取得较好效果。三是《暂行规定》中的制定依据、承担部门、机构人员等有关规定,不符合有关改革的精神,相关表述已不合时宜。四是审务督察实践中还一定程度存在规范化水平不高、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各地开展审务督察形式、程序五花八门,有的地方法院督察效果不佳,发现问题数少于开展督察次数,个别法院开展审务督察存在无方案、无报告、无反馈、无档案等问题。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规定》共5章32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制定目的、审务督察概念、目标、原则等。第二章为内容和方式,主要包括:审务督察内容、工作职责、审务督察组的组成、审务督察类型、工作方式等。第三章为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工作流程、有关情形的处理、工作材料、反馈形式、整改要求、整改效果检查、材料归档要求等。第四章为纪律和责任。第五章为附则。与《暂行规定》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根据中央和人民法院改革发展形势要求,对制定依据、机构设置等内容进行调整 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2020年9月全国法院监察部门陆续更名为督察部门,2021年2月20日《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被废止。《规定》在制定依据中删除了已被废止的《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将承担审务督察职责的部门由监察部门变更为督察部门。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相关要求,《规定》删去了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审务督察机构和配备审务督察员的内容,仅规定“人民法院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负责审务督察的相关工作”。 (二)进一步准确把握审务督察职能定位,督察内容不断拓展并聚焦至立案审判执行工作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围绕服务法院中心工作大局,不断调整审务督察职能定位,在继续覆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司法作风、内部管理等基础上,审务督察内容不断拓展并聚焦到对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全方位、全要素、全过程督察。重点检查了违反立案登记制、审限管理不严格、消极执行、违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及时发放执行案款、送达不合规、裁判文书错误、司法公开不到位等问题,在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的获得感。《规定》充分吸收实践成果,将审务督察内容梳理概括为八项:履行立案职责、提供诉讼服务情况;落实审判执行制度规定情况;庭审、调解、送达、执行等司法行为情况;文书质量、卷宗管理情况;审判管理监督和司法公开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情况;内部管理、司法作风情况;上级或本级法院认为需要督察的其他情况。其中,前五项督察内容紧紧围绕立案审判执行等法院中心工作。 (三)增加智能审务督察内容,推动智能审务督察系统建设 近年来,为解决审务督察人员不足、覆盖面不够等瓶颈问题,努力实现督察“全覆盖”“零死角”和质效提升,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高级人民法院依托智慧法院平台,探索建立智能审务督察系统。智能督察具有效率高、智能化、可视化的特点,大大提升了审务督察的效率和质量。例如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托智能审务督察系统对1504家法院的庭审、3468家法院的诉讼服务窗口进行了督察,共计督察庭审4.3万余次、发现庭审不规范问题5321个,督察诉讼服务窗口2.2万余个、发现工作不规范问题2682个。 为进一步推动智能审务督察建设,《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负责审务督察的部门要“建立完善智能审务督察系统,组织开展智能审务督察”,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运用智能审务督察系统开展检查”,明确智能督察是审务督察的方式之一。因智能督察尚处于探索建立阶段,各地法院建设、发展、应用的情况差异较大,故《规定》仅对智能督察作了原则性规定,暂未规定智能督察的程序、内容等,由各地法院根据自身实际和工作需要进行探索,但智能督察是审务督察的发展方向,这一点是明确的。 (四)浓墨重彩规定工作程序,推动审务督察规范化和可操作性水平不断提升 为解决审务督察实践中存在的规范化程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规定》浓墨重彩地规定了审务督察的工作程序,第三章工作程序共14条,占总条款数将近一半。《规定》将审务督察初步分为方案起草、督察实施、情况报告、反馈整改等环节,并分别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一是充分吸收经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比如及时撰写督察日志、分类处理督察中遇到的问题。二是大幅增加了反馈整改环节的内容,确保做好“后半篇文章”。明确了以《审务督察建议书》形式进行反馈,反馈方式有一般情况采用的书面反馈和问题严重采用的约谈反馈,对问题整改以及整改报告提出明确要求,增设了整改审核和“回头看”内容。三是重视工作材料的起草和管理。将审务督察主要材料统一合并为《督察方案》《审务督察日志》《审务督察报告》《审务督察建议书》《整改报告》5种材料,并明确有关材料的主要内容和相互关系,对督察材料归档保管提出要求。 三、下一步如何抓好审务督察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充分发挥审务督察重要职能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清醒认识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审判监督管理、司法作风等工作与新时代的要求、党和人民的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要持续深化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充分认识审务督察在推动法律政策制度的执行、查纠司法作风问题、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和法院行政事务管理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在维护司法形象、司法公信、司法权威方面的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审务督察工作,强化责任担当,坚持问题导向,以强有力的监督,推动法院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规定》学习,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审务督察。《规定》作为规范审务督察、强化内部监督的重要制度规范,对各级人民法院开展好审务督察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专题培训、业务交流等方式,加强《规定》的学习;审务督察人员要准确、熟练掌握审务督察的内容、类型、工作方式、材料形式、反馈内容、整改要求等。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要严格落实《规定》要求,把握标准、突出重点、严格执行、规范工作,不断提升精准发现问题能力,提高审务督察工作水平,切实发挥审务督察作用。 (三)准确把握审务督察职能定位,将督察重心不断拓展并聚焦至立案审判执行工作。要紧紧围绕法院中心工作,在继续覆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司法作风、内部管理等基础上,审务督察重点要不断拓展并聚焦到对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全方位、全要素、全过程督察。开展审务督察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年底不立案、违规超审限、虚假诉讼、裁量权行使不规范、违规违法“减假暂”、消极执行、乱执行等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推动工作。 (四)推动智能督察系统建设,大力开展智能审务督察。智能督察是人民法院顺应法院改革发展趋势、加强新时代督察工作的重要途径。随着数字信息化不断发展和智慧法院不断推进,开展线上智能督察是未来审务督察的发展方向和必然要求。同时,智能督察具有效率高、智能化等特点,是人民法院督察部门提高工作质效、缓解事多人少矛盾的有效手段。各级人民法院要重视智能督察,充分认识智能督察的价值作用,依托智慧法院平台,推进智能督察系统建设,大力开展智能审务督察。 来源:人民法院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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