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 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级数 | 标的额 | 费率 | 增加数 |
1 |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款的 | 50-500 | |
2 | 1万元以下的 | 50 | |
3 |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 | 0.015 | 100 |
4 |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 | 0.01 | 2600 |
5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 | 0.005 | 27600 |
6 | 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 | 0.001 | 67600 |
执行费=执行标的额X本级数+本级增加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