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收费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4月15日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 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级数

标的额

费率

增加数

1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款的

50-500

2

1万元以下的

50

3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

0.015

100

4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

0.01

2600

5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

0.005

27600

6

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

0.001

67600

执行费=执行标的额X本级数+本级增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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