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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刘祥磊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19日

  

  刘平、刘祥磊:

  本院依据(2016)东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长梅与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刘平、刘祥磊与东平县东平街道西辛庄村委会于2007年4月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书中载明的承包经营权及该宗土地上的不动产进行司法评估。因你二人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选择专业机构、确定委托费用通知书。自本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10时(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第一日)到本院技术室选择专业机构、确定委托费用事宜。如不按时当场办理有关事项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备注:本公告刊登于2017年9月11日《山东法制报》总第6595期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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