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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粮食直补资金案件的调研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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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21日 | ||
落实国家惠农政策 助力农民增产增收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涉粮食直补资金案件的调研报告
加大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力度,是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粮食直补资金真正发放到农民手中,给农民带来“真金白银”的实惠,是农村基层工作的重点。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对近两年间审理的涉粮食直补资金行政、刑事案件进行了调研,总结了这类案件的特点,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涉粮食直补资金案件的特点 2012—2013两年间,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涉粮食直补资金行政案件74件,涉粮食直补资金刑事案件8件,判刑16人,挽回经济损失142000元。涉粮食直补资金案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行政案件数量占比高,刑事案件数量虽少但上升趋势明显。涉粮食直补资金行政案件74件,占到总受案数的40%强,同比上升27%;涉粮食直补资金刑事案件8件,占受案数的3%,同比上升40%,涉案金额上升52%。 2、行政机关败诉率居高不下,被告人判决率高达100%。涉粮食直补资金行政案件中,除43件因超过起诉期限协调处理外,其余31件,判决行政机关败诉25件,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5件;涉粮食直补资金刑事案件中,全部8件案件均判决结案,涉案16名被告人悉数被追诉,判决率高达100%。 3、粮食直补资金受益人抗争力强,且呈群体性起诉或举报。涉粮食直补资金行政案件中,5人以上群体起诉的九起,且与行政机关对抗性强,难于沟通和协调,多以判决方式结案;涉粮食直补资金刑事案件中,案发原因多为被告人所在村庄村民联名实名举报,开庭时村民到庭旁听,对被告人是否会被追诉关注度较高。 二、涉粮食直补款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 通过相关案件的审理,我们发现,在粮食直补资金发放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个别村干部采取虚报小麦种植面积的方式,贪污粮食直补资金据为己有的情况时有发生; 2、有些镇(街)、村干部没有严格依照国家政策规定程序,实行农民自报告折实面积、核实、公示、确定、上报等环节,而是由村干部包办代替,导致种植面积不实,损害了种粮农民的积极性和国家粮食安全; 3、有的村干部采取移花接木方式,将其他村民的种植面积缩水减少,私自将多出部分计算在自己或近亲属的户头,以此冒领直补款,作为村干部的工资或挪作他用; 4、有的村干部将粮食直补资金发放当做打击报复、排斥异己的手段,对与自己存在矛盾或对自己工作有不同意见的村民少报或不报小麦种植面积; 5、有的村干部以村民欠缴“三水”费用等为由,私自截留粮食直补资金,致使国家惠农政策得不到落实。 三、加强粮食直补资金管理和发放的建议 1、加强对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等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同时,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从事上述公务活动违法行政,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因此,各镇、街应加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教育和管理,避免涉粮食直补资金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发生,保持政府工作的廉洁性和严肃性。 2、严格落实小麦种植面积核定程序。小麦种植面积的核定,是粮食直补资金发放的基础,各镇(街)、村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程序,增强透明度,认真做好粮食种植面积核定工作:一是向农民发放《农民自报告单》并附回执,由农民自己报告粮食种植折实面积,并做好发放记录和收集、汇总、留存;二是采取对每户实际种植面积逐一丈量的办法进行面积核定,并保存好丈量核定原始资料;三是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收集、保存各村委会及乡(镇)两级公示影像资料,乡镇财政所要加强对补贴信息的审核、公示和确认工作;四是做好公示异议审查工作,必要时,可上提一级,由上一级机关对异议负责审查。 3、建立“隔离带”,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制度。农业、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实行一户一折,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在补贴资金和村干部等经手人之间建立“隔离带”,坚决杜绝村干部代领代发,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4、加大监督力度。对于反映补贴资金的信访事项,相关镇(街)和信访、农业等部门要及时处理。财政、农业等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发放环节的监督,认真调查研究粮食直补资金发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的放矢地加以改进和完善。要加强镇(街)、农业部门、纪检监察、司法、检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对骗取、贪污、挪用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行政行为违法的,依法予以追回和补发,并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行政或纪律处分。 (课题组成员:张士河 李占左 陈洁 付振涛)
作者单位: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笔人:张士河 联系电话:0635—3902633 18663523001 邮编:25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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