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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不如撞死”是道德缺失还是制度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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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21日 | ||
“撞伤不如撞死”是道德缺失还是制度缺陷
一、现象透视 “撞伤不如撞死”的观点是慢慢形成的,撞死人只有一笔费用,无非几十万元到顶,而撞伤人后,有的时候好几百万元都完不了。正是为了避免落入车祸撞伤赔偿的“无底洞”,“撞伤不如撞死”被不少人所认同,甚至成了无良司机的潜规则。 很多时候受这种观念的影响,发生了一些非常恶劣的事件。有些司机撞人后发现伤者没有死,反而倒车轧死之后逃逸;还有的司机谎称要送伤者去医院,结果将伤者扔至郊外,有的伤者如果得到及时救治本无性命之虞,但被扔到荒郊野外冻死了。 二、现象思考 “撞伤不如撞死”这一民间说法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法律是一个整体,除民事方面的经济赔偿外,还有刑事责任。如果故意把人撞死则涉嫌故意杀人罪。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一般交通肇事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逃逸情节严重,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为逃逸造成死亡,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故意把人轧死,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 在可能被判处故意杀人罪的震慑下,为何仍有人“坚信”“撞伤不如撞死”?“撞死人赔一次,撞伤人赔一辈子,撞伤不如撞死”———这一说法中所包含的冷血逻辑令人深思。 三、追根求源 笔者认为,“撞伤不如撞死”现象的存在与我们的法律制度设计中的缺陷不无关系。其中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较低、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设计存在不足、交通事故处理中存在执法不严是三大漏洞。 目前,我国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较低。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同,除此之外还要赔偿残疾者长期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可能达百万元之多。而致人死亡的赔偿金一般在十几万元、几十万元。正是由于两者存在巨大差距,使一些司机铤而走险。现在立法上很多时候考虑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80年代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一个经济哲学范畴的概念,即“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 或者说是: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道德风险亦称道德危机。),就是说人在受到比较大的利益驱动下,他可能会选择不道德的行为。交通肇事就是如此,撞死的赔偿金额远远小于撞伤后所要支付的赔偿数额,肇事者就会选择撞死,也就是在能够减少损失的情况下,可能选择一个不道德的行为。从这一点出发,对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在制度设计上应该有幅度的区别。 此外,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设计也存在不足。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中,受害者可请求的一般是物质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失。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被害人近亲属无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抚慰金。 当前制度的第三大漏洞在于,交通事故处理中存在执法不严。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和故意追碾等恶劣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从严惩处甚至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但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对一些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肇事人代之以行政、经济处罚,把故意追碾恶性案件当成交通事故处理,使肇事者逃脱法网。而起诉至法院的交通肇事案,大多被判处缓刑或处罚金,处实体刑的很少,于是不断有人铤而走险。 四、解决之道 1、堵漏洞。对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在制度设计上应该有幅度的区别,降低道德风险的发生。在我国法学界,死亡赔偿金与伤残赔偿金的性质是物质损失还是精神损失的争论从未休止。两金的性质与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息息相关,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中,受害者可请求的一般是物质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失。笔者认为,无论从公平角度抑或从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引导角度,将两金定性为物质损失更为适合。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杜绝“以罚代刑”、“花钱买刑”。 2、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制度的必要辅助制度。交强险制度运行以来,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减轻了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对于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仍然存在不足,单纯依靠交强险制度,尚不能更大范围内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必要的救助。这就需要完善并运行一直处于缺失状态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该基金既可以对于那些肇事后主动施救、积极赔付,但确因承担能力不足而面临困境的赔偿义务主体进行扶助,也可以对事故受害人及家属获得抢救费用及时垫付。同时,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保险制度,减轻肇事司机的医疗费用负担。这样,不仅能有效保护受害者不会因为肇事者的有限能力而使利益受到损害,也能避免肇事者由于担心巨大的经济压力而可能采取的冒险行为。 五、结语 最后,借用李青武先生《透视“同命不同救助”之病灶》一文中的的这段话作为结语:车祸猛于虎,其受害人痛苦的呻吟声,因都市的喧嚣而被淹没,法学家们多在忙于宏大的叙事,也无暇顾及!公平与正义不是空中楼阁,其落实需要一系列具体而微的基础制度支撑。如果我们真的要杜绝“撞伤不如撞死”现象的发生,那就从完善制度开始吧!
【参考文献】 2、李青武:《透视“同命不同救助”之病灶》 高唐县人民法院 初桂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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